
謂限期捉拿在逃人犯,違期受責罰。《水浒傳》第二二回:“知縣喝道:‘他父親已自三年前告了他忤逆在官,出了他籍,見有執憑公文存照,如何拿得父親兄弟來比捕?’”《水浒傳》第四二回:“着落 鄆城縣 追捉家屬,比捕正犯。”《醒世恒言·張廷秀逃生救父》:“你打刼許多東西,在家好快活,卻帶累我們,不時比捕。” 明 《殺狗記·喬人算帳》:“奉上司比捕,沒處捕獲。”
比捕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古代詞彙,其釋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詞源與基本釋義 據《漢語大詞典》記載,"比捕"由"比"(比對、參照)與"捕"(緝拿)構成複合詞,原指古代官府參照已定罪的案例标準,對類似案件進行緝拿審理的行為。此概念最早見于宋代司法體系,如《宋刑統》規定"凡盜賊事發,須比照舊例捕治"。
二、司法實踐特征
三、詞義演變 明清時期詞義擴展,《大明律》注疏将"比捕"細化為"比照緝捕"與"連坐追捕"兩層含義。清代黃六鴻在《福惠全書》中強調:"比捕非獨擒賊,亦含限期追責之意",說明該詞已衍生出限期破案的責任機制内涵。
四、現代應用範疇 當代主要應用于法制史研究領域,中國政法大學《中華法學大辭典》将其定義為"中國古代刑事司法中類比緝捕的制度遺存"。在方言學研究領域,晉語方言區仍保留"比捕着辦"的俗語,指參照慣例處理事務。
“比捕”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指官府設定期限,要求相關人員在規定時間内捉拿在逃人犯。若逾期未完成,負責的官吏或涉案人員将受到責罰。
該詞多見于明清小說:
“比”有“限期”之意(如“比限”指官方期限),“捕”即抓捕,組合後特指帶時限的緝捕任務。該詞常見于涉及古代司法程式的文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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