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对司中、司命、风伯、雨师、诸星、山林、川泽等的祭祀,也叫群祀。《周礼·春官·肆师》:“立小祀用牲。” 郑玄 注:“ 郑司农 云:小祀司命已下。 玄 谓:小祀又有司中、风师、雨师、山川、百物。”《旧唐书·礼仪志一》:“司中、司命、风伯、雨师、诸星、山林、川泽之属为小祀。”
小祀是中国古代祭祀体系中属于次级规格的礼仪活动,与“大祀”“中祀”共同构成三级祭祀制度。其核心含义指代对山川、星辰、风雨、社稷等自然神祇及地方性神灵的祭祀,属于国家礼制中较为基础且分布广泛的仪式。
从制度分类看,小祀在《周礼》中已有雏形,至唐宋时期形成明确规范。《宋史·礼志》记载,小祀对象包括“司中、司命、风师、雨师、山林、川泽”等,祭祀规格低于祭天地、宗庙的大祀,但覆盖地域更广,与民间信仰联系密切。明代《明会典》进一步规定,小祀由地方官员主持,祭品以少牢(猪、羊)为主,乐舞规格亦较简。
在文化内涵层面,小祀反映了古代“天人合一”思想中对自然力量的敬畏,如《礼记·祭法》所述“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皆曰神”,体现了通过祭祀维系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实践。现代学术研究指出,小祀制度为研究中国古代地方治理、民俗信仰提供了重要切入点(参考《中国礼仪制度研究》)。
“小祀”是中国古代祭祀体系中的一种类别,具体含义和特点如下:
小祀指古代对司中、司命、风伯、雨师、诸星、山林、川泽等自然神祇及次要神灵的祭祀,属于等级较低的祭祀活动,又称“群祀”。其祭祀对象多为与自然现象、地域相关的神祇,与“大祀”“中祀”形成层级区分。
这一概念最早见于《周礼·春官·肆师》,记载“立小祀用牲”,汉代郑玄注解称小祀包括司中、风师、雨师等。唐代《旧唐书·礼仪志》进一步明确:“司中、司命、风伯、雨师、诸星、山林、川泽之属为小祀”,说明其制度延续至后世。
小祀涵盖的神灵范围较广,主要包括:
小祀的仪式规格较低。据《周礼》记载,祭祀时仅用牲畜(“用牲”),而无需更隆重的礼器或乐舞。其规模与帝王祭天、祭祖等“大祀”相比更为简朴。
明代将小祀纳入吉礼范畴,成为国家礼制的一部分。此外,后世也衍生出成语“小祭祀”,用于讽刺对琐事过分庄重的行为(如提及),但此含义属引申用法,与原义不同。
小祀反映了古代“万物有灵”的信仰体系,是官方对自然神和地域神制度化祭祀的体现,其等级、对象及仪式均区别于更高规格的祭祀活动。
阿莽白本傍白彪形踩高跷惨凄拆除撤材春颁催督帝家动不失时冻伤方家红法人股飞蝱飞帬粉条鬼门关号手滑液讲史监眄街店齑面进陟苛酷款占傫傫利达溜勾子龙胆龙笙迈仁孖毡旻序暮雨朝云南阮北阮鸟籀滂滂盘摺皮室军钱引齐勇起造扰宂任心人鱼入门入主散文集扇结蛇灵深根宁极使唤水陆大会太原稳实五浊恶世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