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削籍。官吏被革职,在官籍中除名。 清 陈梦雷 《东行口占》:“籍削寄名归卒伍,魂销凭梦返家园。”
籍削是古汉语复合词,需拆分解析其法律与行政含义:
指登记名册或簿籍,特指记录人口、田产、罪状的官方文书。如《周礼·秋官》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即通过簿籍管理户籍。
本义为删除、撤销,引申为剥夺权利或身份。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削其爵位”,指革除爵禄。
籍削指将罪者从官方名册中除名并剥夺身份,属古代刑罚,常见于削除宗室属籍(如革除皇族身份)或削去官职爵位。
《唐律疏议·卷三》载:“诸犯十恶者,虽会赦,犹除名。”即触犯重罪者即使遇赦免,仍须“除名”(籍削的一种),从官籍中永久剔除。
汉代晁错《削藩策》提出“削其地,夺其爵”,诸侯王违逆时,朝廷可削其封地并革除爵位名籍(《汉书·晁错传》)。
甲骨文作“”,象手持简册,本义为户籍册。《说文解字》:“籍,簿书也。”
金文从刀、肖声,本义为刀刮竹简错字,后引申为删改文书内容。《说文》:“削,鞞也。一曰析也。”段玉裁注:“凡删改文字曰削。”
两字合成后,强化了“通过文书操作实施惩罚”的法律程序意义。
(注:因古籍原典无网络公开链接,此处标注纸质权威版本信息;若需在线检索,可参考“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等平台。)
“籍削”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用于描述官吏被革职后从官籍中除名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字词构成
具体用法
多用于古代官员被罢免的场景,强调“除名”的法律效力。例如清代陈梦雷在《东行口占》中写道:“籍削寄名归卒伍,魂销凭梦返家园”,表明自己被革职后沦为普通士卒。
如需进一步了解例句或历史文献中的具体用法,可参考古籍或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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