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削籍。官吏被革職,在官籍中除名。 清 陳夢雷 《東行口占》:“籍削寄名歸卒伍,魂銷憑夢返家園。”
籍削是古漢語複合詞,需拆分解析其法律與行政含義:
指登記名冊或簿籍,特指記錄人口、田産、罪狀的官方文書。如《周禮·秋官》載“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于版”,即通過簿籍管理戶籍。
本義為删除、撤銷,引申為剝奪權利或身份。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削其爵位”,指革除爵祿。
籍削指将罪者從官方名冊中除名并剝奪身份,屬古代刑罰,常見于削除宗室屬籍(如革除皇族身份)或削去官職爵位。
《唐律疏議·卷三》載:“諸犯十惡者,雖會赦,猶除名。”即觸犯重罪者即使遇赦免,仍須“除名”(籍削的一種),從官籍中永久剔除。
漢代晁錯《削藩策》提出“削其地,奪其爵”,諸侯王違逆時,朝廷可削其封地并革除爵位名籍(《漢書·晁錯傳》)。
甲骨文作“”,象手持簡冊,本義為戶籍冊。《說文解字》:“籍,簿書也。”
金文從刀、肖聲,本義為刀刮竹簡錯字,後引申為删改文書内容。《說文》:“削,鞞也。一曰析也。”段玉裁注:“凡删改文字曰削。”
兩字合成後,強化了“通過文書操作實施懲罰”的法律程式意義。
(注:因古籍原典無網絡公開鍊接,此處标注紙質權威版本信息;若需線上檢索,可參考“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等平台。)
“籍削”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描述官吏被革職後從官籍中除名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字詞構成
具體用法
多用于古代官員被罷免的場景,強調“除名”的法律效力。例如清代陳夢雷在《東行口占》中寫道:“籍削寄名歸卒伍,魂銷憑夢返家園”,表明自己被革職後淪為普通士卒。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曆史文獻中的具體用法,可參考古籍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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