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赁房屋。 唐 韩愈 《上考功崔虞部书》:“今所病者在於穷约,无僦屋赁僕之资,无緼袍糲食之给,驱马出门不知所之。” 宋 黄庭坚 《奉和文潜赠无咎篇末多见及以既见君子云胡不喜为韵》:“ 张侯 窘炊玉,僦屋得空壚。”《明史·陈道亨传》:“遭母丧,家燬於火,僦屋以居。” 梁启超 《少年中国之说》:“彼老朽者何足道,彼与此世界作别之日不远矣,而我少年乃新来而与世界为缘,如僦屋者然,彼明日将迁居他方,而我今日始入此室处。”
僦屋(jiù wū)是古代汉语中表示租赁房屋的特定词汇,由"僦"与"屋"二字复合构成。根据《汉语大词典》记载,"僦"字本义为租赁、雇佣,《说文解字》释作"赁也",而"屋"即指房屋建筑,二字组合后特指通过支付租金获得房屋使用权。
从词性演变来看,该词最早见于宋代文献,属于动宾结构的复合词,《古代汉语词典》标注其语法功能为动词性短语,后逐渐凝固为固定搭配。在明清时期使用频率较高,如《明史·食货志》载"京师僦屋税银,岁入十万两",佐证其作为经济术语的官方使用记录。
典型用例可见欧阳修《归田录》卷二:"贫者僦屋以居",该句通过"僦屋"与"贫者"的语义关联,突显租赁行为的经济属性。现代汉语中该词多保留在历史文献研究领域,日常口语已被"租房""赁居"等替代。
字义构成方面,《汉字源流精解》指出"僦"从人、就声,形声造字法暗示与人居行为相关;"屋"甲骨文象形屋顶结构,本义为居所。二字组合精准传递"通过交易获得居所"的核心语义,体现古代契约经济的特征。
“僦屋”是汉语中一个历史悠久的词汇,具体含义如下:
如今“僦屋”多用于文学或历史语境,口语中更常用“租房”。其核心含义始终围绕“租赁”行为,体现了古代社会居住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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