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察处理。 唐 白居易 《郑覃可给事中制》:“给事中之职……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
“纠理”是一个汉语复合词,其含义可从构词法和语义角度解析。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纠”指督察、矫正,《说文解字》载“纠,绳三合也”,引申为约束、纠正;“理”本义为治玉,《广雅》释“理,顺也”,后衍生出治理、整理之意。二者组合为动宾结构,表示“纠正并治理”,多用于描述对事务或秩序的整顿行为。
该词在古籍中可见具体用例,如《后汉书》中“纠理冤滞”指平反冤案,清代文献中“纠理庶务”则指处理繁杂事务。现代汉语中,“纠理”多用于书面语境,例如在法律文书中表达对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置,或在管理学中指系统化的问题整改流程。
语义扩展层面,“纠理”包含三层内涵:一是动作的持续性,强调从发现问题到修正的完整过程;二是结果的规范性,要求符合既定标准或伦理准则;三是主体的权威性,通常由具备监管职责的机构或个人实施。
参考来源:
“纠理”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要点解释:
基本释义
指审察处理,多用于描述对事务或案件的审查与管理。该词最早见于唐代白居易的《郑覃可给事中制》,文中提到“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强调通过监察机构对冤案进行核查和处理。
字义拆解
语境应用
主要用于古代公文或制度描述,体现对事务的严格审查,例如唐代给事中的职责包含“纠理”冤案。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属于文言词汇。
近义词与反义词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用例或历史背景,可参考《白居易集》等唐代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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