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 汉 时西南一些少数民族作为赋税交纳的钱。《后汉书·南蛮传·板楯蛮夷》:“ 秦 地既定,乃遣还 巴中 ,復其渠帅 罗 、 朴 、 督 、 鄂 、 度 、 夕 、 龚 七姓,不输租赋,餘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 晋 常璩 《华阳国志·巴志》:“ 汉 兴,亦从 高祖 定 秦 ,有功, 高祖 因復之,专以射白6*虎为事,户岁出賨钱口四十,故世号 白6*虎復夷 。” 清 吴伟业 《临春阁》第一出:“进用单,依前件,杂差徭权放免,止供著睒布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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賨钱(cóng qián)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赋税名称,特指秦汉时期对巴蜀地区少数民族“賨人”征收的税赋。以下是结合权威文献的详细解释:
“賨”的本义
《说文解字》释“賨”为“南蛮赋也”, 指古代南方少数民族以财物纳贡的税制,字形从“贝”(货币)、“宗”(声旁),凸显其与财物缴纳的关联。
“钱”的涵义
此处指货币形式的税收,区别于实物税(如“賨布”)。东汉《风俗通义》载:“賨人岁出賨钱,口四十”,说明其按人口定额征收货币。
征收对象
专指秦汉时期生活在巴郡、蜀郡的“板楯蛮”(即賨人),因其善用木板为盾得名。《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明确:“秦昭襄王时,白虎为害,板楯蛮射杀之,遂代其赋税曰‘賨’”。
税额与用途
汉代规定賨人“户岁出賨钱四十”,远低于其他地区赋税,具有安抚性质。此税收用于维持地方治理,体现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的羁縻政策。
从实物到货币
早期賨人以布匹(“賨布”)纳贡,秦汉时逐步货币化。这一转变反映了中原货币经济对边疆的影响。
民族关系的缩影
賨钱制度是古代“因俗而治”的典型案例,如《华阳国志》所载:“世祖嘉之,复其渠帅而免征赋”,说明其具有政治怀柔功能。
《汉书·地理志》 记载巴郡“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而“賨钱”为其货币化形态;现代学者王子今通过里耶秦简考证,指出秦代已存在类似税目。
权威参考文献来源:
賨钱(cóng qián)是秦汉时期西南地区部分少数民族向中央政府缴纳的一种特殊赋税形式。具体解析如下:
定义与性质
特指巴郡、南郡等地少数民族(如板楯蛮夷)以钱币形式缴纳的税赋,具有地方民族特色。此税不同于中原地区的田租和口赋,属于区域性经济制度安排。
历史背景
缴纳标准
根据《后汉书》记载,普通民众每人每年缴纳40钱,这一标准在汉晋时期相对固定,清代文献中仍有相关记载。
历史意义
该制度反映了古代中央政权对边疆地区"因俗而治"的管理智慧,既保障财政收入,又维系民族地区稳定,是研究古代民族政策的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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