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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刑的意思、连刑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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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刑的解释

犹连坐。《尉缭子·兵教下》:“一曰连刑,谓同罪保五。”《韩非子·制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姦者必诛连刑。” 王先慎 集解引 王先谦 曰:“诛则必,刑则连。”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连刑”为汉语法律史专业术语,指古代因亲属或社会关系而连带受罚的刑罚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一人犯罪,株连他人”。据《汉语大词典》记载,该词最早见于秦汉时期的连坐制度,如商鞅变法时期推行的“什伍连坐法”,要求邻里间互相监督检举,未告发者同罪受罚。

从刑罚分类角度看,“连刑”包含两种形式:一是血缘连坐(如族刑),即罪犯的三族或九族亲属连带受刑;二是地域连坐(如保甲连坐),要求同一行政单位内的居民相互担责。明代法学家雷梦麟在《读律琐言》中特别指出,连刑制度“非止惩戒个体,实为震慑乡里”。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研究显示,该制度在唐代达到鼎盛,《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谋反、谋大逆等十恶重罪适用“缘坐”条款,受刑范围涵盖父子、兄弟等直系亲属。直至1905年清朝修订《大清现行刑律》,连刑制度才正式废止。现代法学界普遍认为,这种集体担责模式违背现代罪责自负原则,但在古代社会治理中具有维系社会控制的功能。

网络扩展解释

“连刑”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解释如下:

一、基本定义

指连坐制度,即一人犯罪时,与其有特定关联的人(如亲属、邻居、同僚等)需连带受罚。该制度体现了古代“集体担责”的法律思想。


二、文献出处

  1. 《尉缭子·兵教下》
    记载“一曰连刑,谓同罪保五”,指军事中五人一保,一人犯罪,同保者连坐。
  2. 《韩非子·制分》
    提到“失姦者必诛连刑”,强调对包庇犯罪者的连带惩罚。

三、应用范围


四、历史背景

连刑制度起源于先秦,盛行于秦汉至明清,旨在通过群体监督强化社会控制。其严酷性在商鞅变法、明代“诛十族”等事件中尤为突出,后随近代法律改革逐渐废除。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演变过程,可参考《中国法制史》等专业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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