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迫使服从。 晋 袁宏 《后汉纪·明帝纪下》:“上使越骑司马 郑众 使 匈奴 ,单于欲令 众 拜, 众 不为之屈。单于围守 众 ,欲胁服之。”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土司·缅甸盛衰始末》:“ 缅 自此復盛, 瑞体 已并有 古喇 ,因以兵胁服邻国。” 清 魏源 《圣武记》卷一:“又胁服 张光璧 、 马进忠 之众。” 郭沫若 《我的童年》第二篇四:“但是那 帅先生 却被老学生们胁服了。”
“胁服”是一个汉语复合词,由“胁”与“服”构成,其核心含义指通过威胁、逼迫等强制手段使他人屈服。根据《汉语大词典》记载,“胁”本义为“逼迫、挟制”,“服”则指“顺从、降服”,二者结合后形成“以威逼之态迫使对方服从”的动宾结构。例如《汉书·常惠传》中“匈奴遂胁服焉”的用例,即描述匈奴以武力威慑达成控制目的的场景。
在语言演变中,“胁服”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展。宋代文献《容斋随笔》提到“吏民胁服”,指官吏通过权势迫使百姓屈从;明代《万历野获编》记载“胁服其众”,则强调群体性屈服的状态。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描述非正义的强制性服从,如司法领域“不得以胁服方式获取口供”的规范表述。
与近义词“胁迫”相比,“胁服”更侧重行为结果,即对方实际产生的屈从状态。而“慑服”虽同样表示屈服,但强调因畏惧产生的被动服从,不涉及直接的威胁行为。这种词义差异在《古代汉语虚词词典》中有明确辨析。
“胁服”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结合以下要点理解:
指通过威胁、强迫等手段使他人服从,强调以压力或暴力达成目的,而非通过合理协商。
该词强调非自愿性服从,与“说服”“协商”形成对比,使用时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是否涉及负面行为。
如需进一步了解例句或历史出处,可参考《后汉纪》《圣武记》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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