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ign] 在文件、文本上签署姓名
由双方共同具名
(1).谓备列其名。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二》:“长吏精加访择,具名闻奏。” 宋 梅尧臣 《和答韩子华饷子鱼》:“南方海味难具名,子鱼珍美无与并。”
(2).谓署名。 郭孝成 《直隶革命记》:“遂於十一月十二日,由滦军全体军长兵目具名,电告 北京 袁世凯 顺 直 諮议局及 上海 议和代表。” 吴组缃 《山洪》三四:“即使本族具名请保,也未见得有效。”
(3).题名。 鲁迅 《集外集·<痴华鬘>题记》:“其书具名《百句譬喻经》。”
具名(jù míng)是一个汉语动词短语,指在文件、信件、作品等载体上明确署上真实姓名或特定名称的行为,强调署名的正式性和责任归属。以下是详细释义:
署名行为
指在书面材料中明确书写姓名或名称,以表明身份、责任或所有权。
例:这份合同需要双方具名盖章后方可生效。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
实名标识
与“匿名”相对,强调以真实姓名公开身份,常见于正式文书或法律场景。
例:举报材料若为具名提交,相关部门需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来源:《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构词解析
“具”表示“完备、明确”,“名”指“名称/姓名”,组合后凸显“完整署名”的含义。该词最早见于明清文献,多用于公文契约场景。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
使用场景
“凡提交仲裁申请书,应当具名并附身份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三条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www.npc.gov.cn)
“具名”在当代汉语中常与“举报”“投诉”等词搭配(如“具名举报”),凸显实名行为的法律严肃性。其使用需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对姓名权的规定,不得冒用他人名义。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具名”是一个汉语词语,主要有以下含义和用法:
签署姓名
指在文件、文本等正式材料上签名或署名。例如:“双方共同具名签署协议”。此用法强调身份确认和责任归属,常见于法律文书或正式声明中。
列举名称
古义中也可表示详细列出名称或条目。如宋代梅尧臣的诗句:“南方海味难具名”意为难以逐一列举所有海产品名称。
“具名”兼具“签名”和“列举名称”的双重含义,现代以签署姓名为主要用法。其权威解释可参考汉典、查字典等来源,历史用法则可见于唐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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