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乡论。《旧唐书·薛登传》:“乡议决小人之笔,行修无长者之论。”
乡议是汉语词汇,指古代乡村社会中由乡民共同商议、评议公共事务或道德规范的集体舆论行为,常与基层自治和道德教化相关。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阐释:
乡里评议
指乡民对本地事务、人物品行或纠纷的公开讨论与道德评判。例如《后汉书》记载的“乡议”机制,体现基层社会通过舆论监督维护伦理秩序的传统。
基层自治机制
作为非官方治理形式,乡议常由乡绅、族长主持,通过集会协商解决赋役分配、纠纷调解等事务,如宋代《吕氏乡约》即依托乡议推行自治规则。
道德约束力
乡议结果具有社会威慑性,对违背伦理者形成“千夫所指”的压力,如《礼记·缁衣》所言:“故大人不倡游言,而民不惑于乡议。”
当代语境中,“乡议”可引申为基层民主协商形式。例如部分乡村通过“村民议事会”延续集体议事的传统功能,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治理的结合。
参考文献
“乡议”是一个具有历史内涵的词汇,其含义和功能在不同时期有所演变,以下是详细解释:
“乡议”指中国古代基层行政组织的评议制度,核心是通过乡里民众或乡官的集体讨论,对地方事务或官员政绩进行评议,并影响决策。该制度始于西周,盛行于秦汉时期,具有行政监督和民意反馈的双重性质。
西周至秦汉
乡议由乡官(如“三老”)主导,评议结果直接呈报朝廷,成为官员升贬的重要依据。例如汉宣帝时期,京兆尹王尊因政绩突出,被乡三老上书举荐,最终受到皇帝重用。
唐代
乡议演变为地方舆论(“乡论”),《旧唐书》记载其可影响官员仕途评价,如薛登所言“乡议决小人之笔”,强调乡里评议对个人声誉的作用。
当代语境中,“乡议”有时被类比为乡村民主议事活动,强调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自治模式,但这一用法更接近现代基层民主概念,需与历史制度区分。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旧唐书》等古籍或研究古代基层治理的权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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