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鄉論。《舊唐書·薛登傳》:“鄉議決小人之筆,行修無長者之論。”
鄉議是漢語詞彙,指古代鄉村社會中由鄉民共同商議、評議公共事務或道德規範的集體輿論行為,常與基層自治和道德教化相關。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鄉裡評議
指鄉民對本地事務、人物品行或糾紛的公開讨論與道德評判。例如《後漢書》記載的“鄉議”機制,體現基層社會通過輿論監督維護倫理秩序的傳統。
基層自治機制
作為非官方治理形式,鄉議常由鄉紳、族長主持,通過集會協商解決賦役分配、糾紛調解等事務,如宋代《呂氏鄉約》即依托鄉議推行自治規則。
道德約束力
鄉議結果具有社會威懾性,對違背倫理者形成“千夫所指”的壓力,如《禮記·缁衣》所言:“故大人不倡遊言,而民不惑于鄉議。”
當代語境中,“鄉議”可引申為基層民主協商形式。例如部分鄉村通過“村民議事會”延續集體議事的傳統功能,體現傳統文化與現代治理的結合。
參考文獻
“鄉議”是一個具有曆史内涵的詞彙,其含義和功能在不同時期有所演變,以下是詳細解釋:
“鄉議”指中國古代基層行政組織的評議制度,核心是通過鄉裡民衆或鄉官的集體讨論,對地方事務或官員政績進行評議,并影響決策。該制度始于西周,盛行于秦漢時期,具有行政監督和民意反饋的雙重性質。
西周至秦漢
鄉議由鄉官(如“三老”)主導,評議結果直接呈報朝廷,成為官員升貶的重要依據。例如漢宣帝時期,京兆尹王尊因政績突出,被鄉三老上書舉薦,最終受到皇帝重用。
唐代
鄉議演變為地方輿論(“鄉論”),《舊唐書》記載其可影響官員仕途評價,如薛登所言“鄉議決小人之筆”,強調鄉裡評議對個人聲譽的作用。
當代語境中,“鄉議”有時被類比為鄉村民主議事活動,強調居民參與公共事務決策的自治模式,但這一用法更接近現代基層民主概念,需與曆史制度區分。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舊唐書》等古籍或研究古代基層治理的權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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