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乡长。《文明小史》第五三回:“有一个 江浦县 的乡董,叫做 王明耀 的,为人刁诈。” 洪深 《青龙潭》第一幕:“我们做乡董的人,两边传话,真是难死了。”
乡董是汉语历史词汇,特指中国清末至民国初期在乡镇地方行使管理职责的基层自治职员,其职能介于官方行政与民间自治之间。以下是详细释义:
乡董(xiāng dǒng)
词性:名词
定义:
清末民初地方自治制度中,由乡民推选或地方政府委任,负责管理乡级公共事务的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调解纠纷、征收赋税、兴办教育、维护治安及执行上级政令等,是连接官府与民众的基层权力代表。
例句:
“各乡设乡董一人,副乡董一人,由乡民就本乡选民中选举之。”(《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1909年)
乡董制度源于清末“新政”时期的地方自治改革。1908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正式确立乡为基层自治单位,乡董作为执行机构首脑,需经选举后报官府批准任命。
乡董虽属“自治职员”,但需服从州县官府指挥,实为半官方角色。其权力受乡议事会制约,重大决策需经议决(来源:《中国近代社会史》)。
“乡董司征税,岁终列册报州县,匿者罪之。”
“乡董主乡政,凡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咸归其职掌。”
该词盛行于1909–1949年间,后因国民政府推行保甲制度而逐渐废止。现代汉语中已被“村长”“乡长”等取代,成为历史专称(来源:《汉语历史词汇学概要》)。
参考来源:
“乡董”是旧时中国乡村地区的基层行政职务,具体解释如下:
指相当于乡长的职位,负责管理乡村事务,常见于明清至民国时期的地方治理体系。字面可拆解为:
该词在近现代文学作品中逐渐带有贬义色彩,常被用来暗讽某些乡级官员的官僚作风,例如:
"为人刁诈"(《文明小史》第五十三回) "忽视民众需求"(引申义)
随着行政制度改革,"乡董"已不再作为正式职务名称,但在方言和文献中仍保留历史印记,例如:
如需查看更多文学作品中的具体用例,可参考《文明小史》《青龙潭》等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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