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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董的意思、鄉董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鄉董的解釋

猶鄉長。《文明小史》第五三回:“有一個 江浦縣 的鄉董,叫做 王明耀 的,為人刁詐。” 洪深 《青龍潭》第一幕:“我們做鄉董的人,兩邊傳話,真是難死了。”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鄉董是漢語曆史詞彙,特指中國清末至民國初期在鄉鎮地方行使管理職責的基層自治職員,其職能介于官方行政與民間自治之間。以下是詳細釋義:

一、核心釋義

鄉董(xiāng dǒng)

詞性:名詞

定義:

清末民初地方自治制度中,由鄉民推選或地方政府委任,負責管理鄉級公共事務的負責人。主要職責包括調解糾紛、征收賦稅、興辦教育、維護治安及執行上級政令等,是連接官府與民衆的基層權力代表。

例句:

“各鄉設鄉董一人,副鄉董一人,由鄉民就本鄉選民中選舉之。”(《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1909年)

二、曆史背景與職能

  1. 制度起源

    鄉董制度源于清末“新政”時期的地方自治改革。1908年清政府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正式确立鄉為基層自治單位,鄉董作為執行機構首腦,需經選舉後報官府批準任命。

  2. 職責範圍
    • 行政職能:代征田賦、管理戶籍、傳達政令;
    • 公共事務:籌辦義倉、修繕道路、開設學堂(參考《清史稿·職官志》);
    • 司法調解:處理民間訴訟與鄰裡糾紛(據《民國地方自治志》記載)。
  3. 權力性質

    鄉董雖屬“自治職員”,但需服從州縣官府指揮,實為半官方角色。其權力受鄉議事會制約,重大決策需經議決(來源:《中國近代社會史》)。

三、文獻例證

四、語義演變與消亡

該詞盛行于1909–1949年間,後因國民政府推行保甲制度而逐漸廢止。現代漢語中已被“村長”“鄉長”等取代,成為曆史專稱(來源:《漢語曆史詞彙學概要》)。


參考來源:

  1. 《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清民政部頒,1909年)
  2. 《清史稿·職官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3. 《民國地方自治志》(上海檔案館藏)
  4. 徐珂《清稗類鈔·吏治類》(商務印書館,1917年)
  5.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近代社會史》(社科文獻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鄉董”是舊時中國鄉村地區的基層行政職務,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指相當于鄉長的職位,負責管理鄉村事務,常見于明清至民國時期的地方治理體系。字面可拆解為:

二、曆史用法

  1. 行政職能:作為地方管理者,承擔稅收、治安、糾紛調解等職責(如《文明小史》中江浦縣鄉董王明耀的案例)。
  2. 溝通橋梁:在政府與村民之間傳遞政令,如洪深話劇《青龍潭》描述的"兩邊傳話"場景。

三、語義演變

該詞在近現代文學作品中逐漸帶有貶義色彩,常被用來暗諷某些鄉級官員的官僚作風,例如:

"為人刁詐"(《文明小史》第五十三回) "忽視民衆需求"(引申義)

四、現代關聯

隨着行政制度改革,"鄉董"已不再作為正式職務名稱,但在方言和文獻中仍保留曆史印記,例如:

如需查看更多文學作品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文明小史》《青龍潭》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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