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鄉長。《文明小史》第五三回:“有一個 江浦縣 的鄉董,叫做 王明耀 的,為人刁詐。” 洪深 《青龍潭》第一幕:“我們做鄉董的人,兩邊傳話,真是難死了。”
鄉董是漢語曆史詞彙,特指中國清末至民國初期在鄉鎮地方行使管理職責的基層自治職員,其職能介于官方行政與民間自治之間。以下是詳細釋義:
鄉董(xiāng dǒng)
詞性:名詞
定義:
清末民初地方自治制度中,由鄉民推選或地方政府委任,負責管理鄉級公共事務的負責人。主要職責包括調解糾紛、征收賦稅、興辦教育、維護治安及執行上級政令等,是連接官府與民衆的基層權力代表。
例句:
“各鄉設鄉董一人,副鄉董一人,由鄉民就本鄉選民中選舉之。”(《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1909年)
鄉董制度源于清末“新政”時期的地方自治改革。1908年清政府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正式确立鄉為基層自治單位,鄉董作為執行機構首腦,需經選舉後報官府批準任命。
鄉董雖屬“自治職員”,但需服從州縣官府指揮,實為半官方角色。其權力受鄉議事會制約,重大決策需經議決(來源:《中國近代社會史》)。
“鄉董司征稅,歲終列冊報州縣,匿者罪之。”
“鄉董主鄉政,凡學務、衛生、道路工程,鹹歸其職掌。”
該詞盛行于1909–1949年間,後因國民政府推行保甲制度而逐漸廢止。現代漢語中已被“村長”“鄉長”等取代,成為曆史專稱(來源:《漢語曆史詞彙學概要》)。
參考來源:
“鄉董”是舊時中國鄉村地區的基層行政職務,具體解釋如下:
指相當于鄉長的職位,負責管理鄉村事務,常見于明清至民國時期的地方治理體系。字面可拆解為:
該詞在近現代文學作品中逐漸帶有貶義色彩,常被用來暗諷某些鄉級官員的官僚作風,例如:
"為人刁詐"(《文明小史》第五十三回) "忽視民衆需求"(引申義)
隨着行政制度改革,"鄉董"已不再作為正式職務名稱,但在方言和文獻中仍保留曆史印記,例如:
如需查看更多文學作品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文明小史》《青龍潭》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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