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称“无过错责任制”。只要损害事实确凿,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如中国《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失责任制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情形下,即使不存在主观过错或过失行为,仍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制度的确立突破了传统侵权责任中"有过错即有责任"的认定标准,体现了现代社会对风险公平分担的价值取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作为无过失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特殊侵权领域。例如核设施运营单位对核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即适用无过失归责原则。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指出,无过失责任制的本质特征包含三个维度:①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②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③赔偿范围的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在疫苗异常反应赔偿案件中,法院正是基于该原则判决生产企业承担补偿责任。
无过失责任制(又称“无过错责任制”)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其核心在于只要存在损害事实,无论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需承担相应责任。以下从定义、特征、法律依据等方面详细说明:
根据和,该制度指在特定法律情形下,行为人即使无主观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环境污染案件中,企业即使合规操作,仍需对污染造成的损害负责。
该制度突破传统“过错归责”原则,通过强调对客观损害结果的救济,尤其在公害事故、高危技术领域能更有效保障受害者权益,促进社会风险防控()。
注:更多法律条文细节可参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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