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担任狱官。《管子·小匡》:“ 弦子旗 为理。” 尹知章 注:“理,狱官。”《韩诗外传》卷二:“ 楚昭王 有士曰 石奢 ,其为人也,公正而好直。王使为理。”
(2).指当地方官吏。 元 郑光祖 《三战吕布》第一折:“今在此 河 北为理,保一方寧静无虞。”
(3).犹治理。 唐 郑处诲 《明皇杂录》卷上:“ 开元 中,上急於为理,尤注意於宰辅。”
“为理”是由动词“为”与名词“理”组合而成的复合词,在汉语中具有双重语义结构。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为”作动词时含“治理、从事”义项,如《论语》中“为政以德”;“理”指“事物的规律或法则”,《说文解字》释为“治玉也”,引申为治理事务的行为。
该词在唐代文献中已有实际用例,如韩愈《送李愿归盘谷序》载“理乱不知”,其中“理”即指治理政事。现代汉语中,“为理”多用于书面语境,表示按照客观规律处理事务,如“为理政务”强调遵循法度办理公务。
构词法层面,“为理”属于动宾式复合词,符合古汉语“为+名”的构词范式,与“为学”“为政”等词具有平行结构特征。北京大学《现代汉语》教材指出,这类复合词通过动作与对象的结合,形成特定领域的行为指称。
“为理”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三种含义,结合不同来源的释义和用例进行说明:
担任狱官
指古代负责管理监狱或司法审判的官职。例如《管子·小匡》中提到“弦子旗为理”,《韩诗外传》记载楚昭王任命石奢“为理”。这一用法多见于先秦文献,强调司法职能。
指当地方官吏
元代郑光祖《三战吕布》中提及“今在此河北为理,保一方宁静无虞”,此处“为理”指担任地方官员并治理辖区。
治理、管理
广义上表示对事务的统筹处理,如唐代郑处诲的记载中提到“为理”即治理之意,现代用法如“为理想而奋斗”也隐含遵循事理的原则。
如需更完整的释义或古籍原文,可查阅《管子》《韩诗外传》等典籍,或参考词典网、查字典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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