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担任狱官。《管子·小匡》:“ 弦子旗 为理。” 尹知章 注:“理,狱官。”《韩诗外传》卷二:“ 楚昭王 有士曰 石奢 ,其为人也,公正而好直。王使为理。”
(2).指当地方官吏。 元 郑光祖 《三战吕布》第一折:“今在此 河 北为理,保一方寧静无虞。”
(3).犹治理。 唐 郑处诲 《明皇杂录》卷上:“ 开元 中,上急於为理,尤注意於宰辅。”
“为理”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三种含义,结合不同来源的释义和用例进行说明:
担任狱官
指古代负责管理监狱或司法审判的官职。例如《管子·小匡》中提到“弦子旗为理”,《韩诗外传》记载楚昭王任命石奢“为理”。这一用法多见于先秦文献,强调司法职能。
指当地方官吏
元代郑光祖《三战吕布》中提及“今在此河北为理,保一方宁静无虞”,此处“为理”指担任地方官员并治理辖区。
治理、管理
广义上表示对事务的统筹处理,如唐代郑处诲的记载中提到“为理”即治理之意,现代用法如“为理想而奋斗”也隐含遵循事理的原则。
如需更完整的释义或古籍原文,可查阅《管子》《韩诗外传》等典籍,或参考词典网、查字典等来源。
《为理》是一个汉字词语,由“为”和“理”两个字组成。
“为”字的部首为“丶”的两横,笔画数为3;“理”字的部首为“王”,笔画数为11。
《为理》一词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据考证,它最早出现在《周易·系辞篇》中,意为遵循道理,合乎原则。
《为理》的繁体字为「為理」。
在古代,汉字的写法有所不同。《为理》一词的古体写法为「爲理」。
1. 他的行为符合为理,因此得到了大家的认同。
2. 每个人都应该以为理为准,而不是随意妄为。
组词:为了、为难、理解、理性、理由。
近义词:合理、恰当、得当。
反义词:违背、不合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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