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司所属员司的称号。世袭,兼理文武,职守权力因时因地而异。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府县·一邑二令》:“ 宏6*治 中,督臣 郑廷寳 奉革土官,而土目 韦涓 等,方为镇守内臣私人,遂独用土官,以至于今。” 清 魏源 《圣武记》卷七:“ 东川 虽改流三十载,仍为土目盘据。”《清史稿·高宗纪四》:“己酉, 李侍尧 檄 莫士麟 会 暹罗 土目讨 甘恩敕 。”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五编第二章:“ 贵州 苗族内部有不少土目、通事, 新疆 南部维6*吾尔等族内部有许多王公、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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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目是明清时期中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基层官职称谓,其含义与职能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解析:
词源定义
“土目”一词在《汉语大词典》中被解释为“土司所属的佐治官”,属于世袭地方首领体系中的基层职位。该称谓由“土”(本土)与“目”(头目)组合而成,特指在非汉族聚居区管理村寨的头领。
历史沿革
据《中国历史大辞典》记载,土目制度始于元代,兴盛于明清,主要分布于云南、贵州、四川等地的彝族、苗族、壮族聚居区。其地位低于土司,通常管辖数个村寨,负责赋税征收、纠纷调解及军事动员。
职能权限
明代《土官底簿》载明,土目需经朝廷授职,职权包括“抚夷民、纳粮赋、听讼狱”,但无独立外交权。例如贵州水西地区的彝族土目,需定期向土司缴纳粮食、马匹,并协助维护地方秩序。
与土司制度的关系
根据《明史·职官志》,土目隶属于土司,构成“土司—土目—村寨”三级管理体系。其任命需报备中央官府,职位可世袭,但需经朝廷核准。这一制度在清代“改土归流”后逐渐消亡,部分土目转为流官或乡绅。
文化延伸
在地方志《黔南识略》中,土目被描述为“夷族之豪强”,其家族多保有族谱、印信及特定服饰礼仪。这一阶层对少数民族语言、习俗的传承具有双重作用,既维护了传统,也强化了等级制度。
(注:因部分古籍无公开电子版链接,引用来源依据纸质文献的出版社权威版本,如《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中国历史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等。)
“土目”是一个具有历史背景的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有所延伸。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土目”的核心含义为土司制度下的世袭地方首领,需结合具体历史语境理解。若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清史稿》《圣武记》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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