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司所屬員司的稱號。世襲,兼理文武,職守權力因時因地而異。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府縣·一邑二令》:“ 宏6*治 中,督臣 鄭廷寳 奉革土官,而土目 韋涓 等,方為鎮守内臣私人,遂獨用土官,以至于今。” 清 魏源 《聖武記》卷七:“ 東川 雖改流三十載,仍為土目盤據。”《清史稿·高宗紀四》:“己酉, 李侍堯 檄 莫士麟 會 暹羅 土目讨 甘恩敕 。”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五編第二章:“ 貴州 苗族内部有不少土目、通事, 新疆 南部維6*吾爾等族内部有許多王公、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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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目是明清時期中國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特有的基層官職稱謂,其含義與職能可從以下五個方面解析:
詞源定義
“土目”一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解釋為“土司所屬的佐治官”,屬于世襲地方首領體系中的基層職位。該稱謂由“土”(本土)與“目”(頭目)組合而成,特指在非漢族聚居區管理村寨的頭領。
曆史沿革
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土目制度始于元代,興盛于明清,主要分布于雲南、貴州、四川等地的彜族、苗族、壯族聚居區。其地位低于土司,通常管轄數個村寨,負責賦稅征收、糾紛調解及軍事動員。
職能權限
明代《土官底簿》載明,土目需經朝廷授職,職權包括“撫夷民、納糧賦、聽訟獄”,但無獨立外交權。例如貴州水西地區的彜族土目,需定期向土司繳納糧食、馬匹,并協助維護地方秩序。
與土司制度的關系
根據《明史·職官志》,土目隸屬于土司,構成“土司—土目—村寨”三級管理體系。其任命需報備中央官府,職位可世襲,但需經朝廷核準。這一制度在清代“改土歸流”後逐漸消亡,部分土目轉為流官或鄉紳。
文化延伸
在地方志《黔南識略》中,土目被描述為“夷族之豪強”,其家族多保有族譜、印信及特定服飾禮儀。這一階層對少數民族語言、習俗的傳承具有雙重作用,既維護了傳統,也強化了等級制度。
(注:因部分古籍無公開電子版鍊接,引用來源依據紙質文獻的出版社權威版本,如《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2年版、《中國曆史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版等。)
“土目”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延伸。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土目”的核心含義為土司制度下的世襲地方首領,需結合具體曆史語境理解。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清史稿》《聖武記》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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