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为督责主管官吏缉捕盗贼而颁布的一种法令。《汉书·酷吏传·咸宣》:“散卒失亡,復聚党阻山川,往往而羣,无可奈何;於是作沉命法,曰:‘羣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颜师古 注引 应劭 曰:“沉,没也。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 王先谦 补注引 沉钦韩 曰:“与之相连俱死为沉命也。” 清 钱谦益 《大中大夫李君墓志铭》:“邑多盗,以沉命法购捕禽獮无遗种。”
沈命法是西汉时期颁布的一项针对官吏渎职行为的特殊法令,主要目的是强化地方官员对盗贼的镇压职责。该法令名称中的“沈”通“沉”,意为“隐匿”;“命”指朝廷诏命,合指官吏隐瞒盗贼行迹或未能及时捕杀的行为将受到严惩。
根据《汉书·酷吏传》记载,汉武帝天汉年间因民间盗贼蜂起,朝廷颁布此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来源: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汉书》卷九十]。其核心在于通过连坐制度迫使地方官吏加强治安管理,若辖区出现盗贼而官员未及时察觉或未能全部缉捕,相关官吏均会被处死。
此法令在实施初期虽短暂震慑了地方官员,但因量刑过于严苛,反而导致官吏为逃避惩罚而隐瞒案情,出现“盗贼浸多,上下相为匿,以避文法焉”的现象[来源:国学网《资治通鉴》汉纪十三]。东汉史学家班固评价其为“急政之弊”,揭示了严刑峻法在基层治理中的局限性。
沈命法是汉武帝时期颁布的一项法令,旨在通过严刑峻法督促官吏全力缉捕盗贼。以下是详细解释:
沈命法规定,若地方官吏未能及时发现或未能全部捕获盗贼,从郡守(二千石)到基层小吏均会被处死。该法令的颁布源于汉武帝时期社会矛盾激化,频繁的征发导致百姓贫困,盗贼蜂起,甚至散兵游勇聚众山林,官府难以镇压。
根据《汉书·酷吏传》记载,法令明确要求:“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沈命法以连坐形式强化责任,但因处罚过于严苛,可能导致官吏为自保而隐瞒实情,反使盗贼问题恶化。后世诗文(如洪适、吴振棫作品)也提及此法,侧面反映其历史影响。
作为汉代强化中央集权的措施之一,沈命法体现了统治者通过高压手段维护社会稳定的意图,但也暴露了严刑治国可能引发的弊端。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查阅《汉书》相关章节或汉代法制史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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