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沉命”。1.犹绝命。 南朝 宋 鲍照 《代陈思王<白马篇>》:“埋身守 汉 境,沉命对胡封。”
(2).谓危殆的生命。 唐 陈子昂 《谏灵驾入京书》:“去岁薄稔,前秋稍登,使羸饿之餘,得保沉命。”
(3).谓处死。《册府元龟·刑法部·议谳三》:“ 康买得 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6*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度情之义,宜减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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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命"是一个古汉语词汇,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其含义需结合古代文献和字义进行解释。根据权威汉语工具书及历史典籍的记载,"沈命"主要有以下两层核心含义:
隐匿亡命之徒的罪名
"沈"在此处通"沉",意为隐藏、沉没;"命"指亡命之徒(逃亡或有罪之人)。"沈命"指官吏因隐匿不报辖地内逃亡罪犯而触犯的罪名。此义源于汉代严惩官吏渎职的"沈命法"。《汉书·酷吏传》明确记载:"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即官吏未及时发觉或抓捕盗贼达规定人数,将面临死罪。
被判处死刑的囚犯
"沈"引申为沉沦、沦落;"命"指性命。故"沈命"可指被判处死刑的囚犯。此用法在《史记》《汉书》等文献中可见,如"沈命者"即待决死囚,强调其性命即将终结的命运状态。
①隐匿亡命者之罪;
②谓危殆的生命。
释义援引《史记》《汉书》中关于"沈命法"的记载(上海辞书出版社,1986)。
"于是作《沈命法》,曰:'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此为"沈命"作为法律术语的最早出处(中华书局点校本)。
虽未直接使用"沈命"一词,但记载了相关事件,为后世解读提供历史语境(中华书局点校本)。
古代文献中"沈""沉"常互通,如《说文解字》释"沈"为"陵上滈水也",段玉裁注:"谓陵上雨积停潦也",隐含"沉没"意象。此为本义"隐匿"的语源依据。
该法令因处罚严苛(官吏未剿灭盗贼即处死),导致基层官员隐瞒实情,反而加剧社会动荡,成为汉代法制史中的典型案例(参见《中国法制史》相关研究)。
"沈命"的释义需紧扣其历史语境与字源演变,核心聚焦于古代法律术语与死刑犯两类含义,以《汉语大词典》及《汉书》等经典文献为权威支撑。
“沈命”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需结合不同语境理解。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与异体写法
具体义项解析
相关历史概念——沈命法
注意:该词属于古汉语词汇,现代使用频率极低,多出现在历史文献或文学研究中。若需深入考证具体用例,建议查阅《汉书》《册府元龟》等原始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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