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沉命”。1.猶絕命。 南朝 宋 鮑照 《代陳思王<白馬篇>》:“埋身守 漢 境,沉命對胡封。”
(2).謂危殆的生命。 唐 陳子昂 《谏靈駕入京書》:“去歲薄稔,前秋稍登,使羸餓之餘,得保沉命。”
(3).謂處死。《冊府元龜·刑法部·議谳三》:“ 康買得 尚在童年,能知子道,雖殺6*人當死,而為父可哀,若從沉命之科,恐失度情之義,宜減死處分。”
關注詞典網微信公衆號:詞典網,回複:沈命漢語 快速查詢。
"沈命"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其含義需結合古代文獻和字義進行解釋。根據權威漢語工具書及曆史典籍的記載,"沈命"主要有以下兩層核心含義:
隱匿亡命之徒的罪名
"沈"在此處通"沉",意為隱藏、沉沒;"命"指亡命之徒(逃亡或有罪之人)。"沈命"指官吏因隱匿不報轄地内逃亡罪犯而觸犯的罪名。此義源于漢代嚴懲官吏渎職的"沈命法"。《漢書·酷吏傳》明确記載:"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弗捕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即官吏未及時發覺或抓捕盜賊達規定人數,将面臨死罪。
被判處死刑的囚犯
"沈"引申為沉淪、淪落;"命"指性命。故"沈命"可指被判處死刑的囚犯。此用法在《史記》《漢書》等文獻中可見,如"沈命者"即待決死囚,強調其性命即将終結的命運狀态。
①隱匿亡命者之罪;
②謂危殆的生命。
釋義援引《史記》《漢書》中關于"沈命法"的記載(上海辭書出版社,1986)。
"于是作《沈命法》,曰:'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捕弗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此為"沈命"作為法律術語的最早出處(中華書局點校本)。
雖未直接使用"沈命"一詞,但記載了相關事件,為後世解讀提供曆史語境(中華書局點校本)。
古代文獻中"沈""沉"常互通,如《說文解字》釋"沈"為"陵上滈水也",段玉裁注:"謂陵上雨積停潦也",隱含"沉沒"意象。此為本義"隱匿"的語源依據。
該法令因處罰嚴苛(官吏未剿滅盜賊即處死),導緻基層官員隱瞞實情,反而加劇社會動蕩,成為漢代法制史中的典型案例(參見《中國法制史》相關研究)。
"沈命"的釋義需緊扣其曆史語境與字源演變,核心聚焦于古代法律術語與死刑犯兩類含義,以《漢語大詞典》及《漢書》等經典文獻為權威支撐。
“沈命”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理解。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與異體寫法
具體義項解析
相關曆史概念——沈命法
注意:該詞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使用頻率極低,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文學研究中。若需深入考證具體用例,建議查閱《漢書》《冊府元龜》等原始典籍。
白魚入舟保重崩敝鄙視羼入廛市跐蹈辭谒存底兒點集雕檻掉皮低嘿妒花女戹屯歌翻黃倒皂風頭浮橋輔益狗盜雞啼耇德貫缗貴降含糲畫派戶尉繼好饑羸金錯刀驚呀居第蹶張士麇載闚度困滞料選淋浪立身揚名路标鹭序買鐵思金木老鵶慕戀女貌郎才平煙毗沙錢镈輕朱齊紫賞钿沈宏事質松燈松枝挂劍桃三李四田家翁退剪威香穩展顯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