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行省的行政长官。《元史·王都中传》:“当世南人以政事之名闻天下,而位登省宪者,惟 都中 而已。”
“省宪”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与法律含义的复合词。从构词法分析,“省”指中国行政区划中的省级单位,“宪”即宪法或宪章,合称指省级行政区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或自治法规。其核心内涵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法律属性
“省宪”属于地方性根本法,用于规范省级行政区的政治架构、权力分配及公民权利。例如1920年代湖南省颁布的《湖南省宪法》,是中国近代首部省级自治宪法,规定省议会、省长职权及公民选举权(参考《中国近现代法律史研究》)。
历史背景
该词多见于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8)的地方自治运动。各省为对抗中央集权,主张“联省自治”,通过制定省宪实现地方分权治理。如浙江、广东等省均曾起草省宪草案(参考《民国宪法史资料汇编》)。
现代延伸
在当代语境中,“省宪”概念转化为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授权省级人大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治条例,但需遵循国家宪法框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
权威文献中,《汉语大词典》将“省宪”定义为“一省之根本法”,《法学大辞典》则强调其“地方自治法源”特性。当前该词主要用于法学研究与历史文献领域。
“省宪”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差异,需结合权威来源具体分析:
根据《元史》及历史文献记载,省宪指元代各行省的行政长官。例如《元史·王都中传》提到“位登省宪者,惟都中而已”,此处指王都中担任行省级别的高官。
部分非权威来源(如)提出“省宪”可拆解为“节约用度、克己奉公”之义,但此说法缺乏历史文献佐证,可能与“省(节省)+宪(法令)”的误读有关。
避免与现代“宪法”“省份”等概念混淆。该词属历史术语,当代已无实际官职对应。
建议参考《元史》或权威历史辞典进一步查证,非学术场景中建议使用更明确的表述以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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