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 生杀予夺 ”。《通典·职官三》:“《周官》内史掌王之八柄,爵禄废置,生杀与夺,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 郭沫若 《奴隶制时代》三:“对于这些种族奴隶,国家是操有生杀与夺之大权的。”
“生杀与夺”是汉语中常见的误写形式,正确成语应为“生杀予夺”。该成语由“生杀”和“予夺”两部分构成,其中“生杀”指决定他人生死,“予夺”表示给予或剥夺(如财物、权力)。其核心含义为掌控他人命运的绝对权力,多用于形容统治者或上位者的权威。
根据《汉语大词典》记载,该成语最早可追溯至先秦典籍。《荀子·王制》中提到:“贵贱杀生予夺,一也”,强调等级制度下的权力集中。汉代典籍《周礼·春官》进一步将其与礼法结合,称“以生杀予夺之法,正邦国之位”。至唐宋时期,该词演变为政治批判的符号,如柳宗元在《封建论》中借古讽今,暗指统治者专断。
从语义演变看,“生杀予夺”最初侧重制度化的权力分配,后逐渐延伸至对个体命运的绝对控制。现代语境中,它既保留了对专制权力的批判(如鲁迅杂文中的使用),也被泛化用于职场、家庭等领域的强势话语权描述。需注意的是,“予”在古汉语中通“与”,但规范写法为“予夺”,因此“与夺”属常见笔误。
主要参考文献包括:《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荀子》王制篇校注本(上海古籍出版社)及《周礼》历代注疏集解(中华书局整理版)。
“生杀与夺”是一个汉语成语,读音为shēng shā yǔ duó,其含义与“生杀予夺”相同,指统治者或掌权者掌握着决定他人生死、赏罚等重大事项的权力。
词义
形容权力极大,可随意支配他人的生命、财产或命运。常用于描述古代君主或专制统治者的绝对权威,例如《通典·职官三》提到:“内史掌王之八柄,爵禄废置,生杀与夺,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
用法与出处
字形辨析
阿傅北齐波波残损赤神崇宏懂眼堆豗对邻二尺半凡羽干胏贡诚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合蝉红糟匠质基本法巾褐集群髻云巨功开疆辟土刻勒困约兰莸两重阳吝爱迈捷埋首莽眇马援柱潘杨蓬莱阁潜水衣钱纸鳅罗齐优鹊返鸾回肉飞韶钧爽缪竖臣书林瞬息万变树隙肆笔琐第塌膘太平拳天高气清呫嗫薙灭头会箕敛推故外户王略违抗物是人非谢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