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萌生凋落、昭苏伏蛰、阴阳消长等自然规律。《庄子·天运》:“怨恩取与諫教生杀八者,正之器也。” 成玄英 疏:“应青春以生长,顺素秋以杀罚。” 唐 白居易 《桐花》诗:“地气反寒暄,天时倒生杀。” 宋 沉括 《梦溪补笔谈·象数》:“凡积月以为时,四时以成岁,阴阳消长,万物生杀变化之节,皆主於气而已。”
(2).生与死;生或死。《列子·周穆王》:“阴阳俱壮则梦生杀。” 张湛 注:“阴阳以和为用者也,抗则自相利害,故或生或杀也。”
(3).决定生与死。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王道通三》:“人主立于生杀之位,与天共持变化之势。” 宋 苏辙 《唐论》:“古者诸侯大国或数百里,兵足以战,食足以守,而其权足以生杀。” 明 宋濂 《寓言》之二:“生杀之柄,弗累於手;安危之心,弗繫於心。” 鲁迅 《且介亭杂文·上海文坛上的鬼魅》:“因为他们正握着涂抹的笔尖、生杀的权力。”
(4).指生杀之权。《周书·李贤传》:“今位居上列,爵迈通侯,受委方面,生杀在手。” 宋 苏轼 《观杭州钤辖欧育刀剑战袍》诗:“书生只肯坐帷幄,谈笑毫端弄生杀。”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滇军政府讨满洲檄》:“生恶因於郡县,生杀操之墨吏,刑部不知,按察不问。”
“生杀”的汉语词典释义
“生杀”是一个汉语复合词,由“生”(存活)与“杀”(处死)两个反义语素构成,其核心含义指对他人生命存续或终结的决定权,常见于古代司法、权力语境中。根据权威汉语词典释义,其详细含义如下:
决定生死
指掌控他人生存或死亡的权利。多用于描述统治者、司法者或拥有绝对权力者的职能。
例:古代帝王握有生杀大权,可决断臣民生死。
来源:《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7卷,第1083页。
引申为绝对支配权
在现代语境中,词义扩展至对事物或局面的完全控制,强调不容置疑的权威性。
例:公司总裁对项目资源握有生杀予夺之权。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7版)第1187页。
“生杀”最早见于《周礼·秋官》,指司法官员依据律法裁定罪犯的生死,体现古代“生杀之权,出于上”的治理观念。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321页。
常与“予夺”连用为“生杀予夺”,强调对生命与财产的绝对控制权(“予”指给予,“夺”指剥夺)。
来源:《中华成语大辞典》(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754页。
需区别于单纯“杀戮”,其核心在于“裁决权”而非“行为本身”。如《史记·酷吏列传》载:“吏之专生杀,自郅都始”,此处强调司法官员的裁决职能。
“生杀”以反义复合结构浓缩权力本质,既承载古代法制文化,亦映射现代权威隐喻,是汉语中具哲学与政治张力的典型词汇。
“生杀”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四方面详细解析:
指自然界万物萌生与凋谢、阴阳消长的规律,体现宇宙运行法则。例如《庄子·天运》提到“怨恩取与諫教生杀八者,正之器也”,成玄英注解为顺应季节更替的生死循环(、)。宋代沈括在《梦溪补笔谈》中也强调阴阳消长主导万物生杀变化()。
特指掌控生死大权的统治力。汉代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出君主“立于生杀之位”,明代宋濂则用“生杀之柄”形容统治者对生命的绝对掌控(、)。现代语境中延伸出“生杀予夺”等成语,描述对人事物的绝对控制权()。
在命理学中,“财生杀”等组合被用来分析个人运势,如女命身旺财生杀被认为影响财运稳定性()。这类用法属于特定领域的引申解释。
注:以上解析综合了古籍文献、哲学思想和现代应用,如需完整引文可查阅《庄子》《列子》等原著(主要参考、5、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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