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萌生凋落、昭蘇伏蟄、陰陽消長等自然規律。《莊子·天運》:“怨恩取與諫教生殺八者,正之器也。” 成玄英 疏:“應青春以生長,順素秋以殺罰。” 唐 白居易 《桐花》詩:“地氣反寒暄,天時倒生殺。” 宋 沉括 《夢溪補筆談·象數》:“凡積月以為時,四時以成歲,陰陽消長,萬物生殺變化之節,皆主於氣而已。”
(2).生與死;生或死。《列子·周穆王》:“陰陽俱壯則夢生殺。” 張湛 注:“陰陽以和為用者也,抗則自相利害,故或生或殺也。”
(3).決定生與死。 漢 董仲舒 《春秋繁露·王道通三》:“人主立于生殺之位,與天共持變化之勢。” 宋 蘇轍 《唐論》:“古者諸侯大國或數百裡,兵足以戰,食足以守,而其權足以生殺。” 明 宋濂 《寓言》之二:“生殺之柄,弗累於手;安危之心,弗繫於心。” 魯迅 《且介亭雜文·上海文壇上的鬼魅》:“因為他們正握着塗抹的筆尖、生殺的權力。”
(4).指生殺之權。《周書·李賢傳》:“今位居上列,爵邁通侯,受委方面,生殺在手。” 宋 蘇轼 《觀杭州钤轄歐育刀劍戰袍》詩:“書生隻肯坐帷幄,談笑毫端弄生殺。”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滇軍政府讨滿洲檄》:“生惡因於郡縣,生殺操之墨吏,刑部不知,按察不問。”
“生殺”的漢語詞典釋義
“生殺”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生”(存活)與“殺”(處死)兩個反義語素構成,其核心含義指對他人生命存續或終結的決定權,常見于古代司法、權力語境中。根據權威漢語詞典釋義,其詳細含義如下:
決定生死
指掌控他人生存或死亡的權利。多用于描述統治者、司法者或擁有絕對權力者的職能。
例:古代帝王握有生殺大權,可決斷臣民生死。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年版)第7卷,第1083頁。
引申為絕對支配權
在現代語境中,詞義擴展至對事物或局面的完全控制,強調不容置疑的權威性。
例:公司總裁對項目資源握有生殺予奪之權。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第1187頁。
“生殺”最早見于《周禮·秋官》,指司法官員依據律法裁定罪犯的生死,體現古代“生殺之權,出于上”的治理觀念。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第1321頁。
常與“予奪”連用為“生殺予奪”,強調對生命與財産的絕對控制權(“予”指給予,“奪”指剝奪)。
來源:《中華成語大辭典》(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754頁。
需區别于單純“殺戮”,其核心在于“裁決權”而非“行為本身”。如《史記·酷吏列傳》載:“吏之專生殺,自郅都始”,此處強調司法官員的裁決職能。
“生殺”以反義複合結構濃縮權力本質,既承載古代法制文化,亦映射現代權威隱喻,是漢語中具哲學與政治張力的典型詞彙。
“生殺”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四方面詳細解析:
指自然界萬物萌生與凋謝、陰陽消長的規律,體現宇宙運行法則。例如《莊子·天運》提到“怨恩取與諫教生殺八者,正之器也”,成玄英注解為順應季節更替的生死循環(、)。宋代沈括在《夢溪補筆談》中也強調陰陽消長主導萬物生殺變化()。
特指掌控生死大權的統治力。漢代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出君主“立于生殺之位”,明代宋濂則用“生殺之柄”形容統治者對生命的絕對掌控(、)。現代語境中延伸出“生殺予奪”等成語,描述對人事物的絕對控制權()。
在命理學中,“財生殺”等組合被用來分析個人運勢,如女命身旺財生殺被認為影響財運穩定性()。這類用法屬于特定領域的引申解釋。
注:以上解析綜合了古籍文獻、哲學思想和現代應用,如需完整引文可查閱《莊子》《列子》等原著(主要參考、5、6、8、9)。
孢子北疆壁立裨師不足為意彩品操柯登徒子丁娘十索頓羸遁影惡塵無染法令發原鳳凰兒扶老岡巒合手會聖藿香江翻海攪徼道赍恨鲸珠酹祝麗顔漏脯漏轉邁終美厚寐魚棉田末照鬧腔旁通彭郎貧踬骞飛錢文啓露侵竊侵占乞援然信三金稍麥神蕩史牒屯長駝馬突兀危險期五代汙僻武陽香草醛陷馬坑纖末小藏襲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