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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殺的意思、生殺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生殺的解釋

(1).指萌生凋落、昭蘇伏蟄、陰陽消長等自然規律。《莊子·天運》:“怨恩取與諫教生殺八者,正之器也。” 成玄英 疏:“應青春以生長,順素秋以殺罰。” 唐 白居易 《桐花》詩:“地氣反寒暄,天時倒生殺。” 宋 沉括 《夢溪補筆談·象數》:“凡積月以為時,四時以成歲,陰陽消長,萬物生殺變化之節,皆主於氣而已。”

(2).生與死;生或死。《列子·周穆王》:“陰陽俱壯則夢生殺。” 張湛 注:“陰陽以和為用者也,抗則自相利害,故或生或殺也。”

(3).決定生與死。 漢 董仲舒 《春秋繁露·王道通三》:“人主立于生殺之位,與天共持變化之勢。” 宋 蘇轍 《唐論》:“古者諸侯大國或數百裡,兵足以戰,食足以守,而其權足以生殺。” 明 宋濂 《寓言》之二:“生殺之柄,弗累於手;安危之心,弗繫於心。” 魯迅 《且介亭雜文·上海文壇上的鬼魅》:“因為他們正握着塗抹的筆尖、生殺的權力。”

(4).指生殺之權。《周書·李賢傳》:“今位居上列,爵邁通侯,受委方面,生殺在手。” 宋 蘇轼 《觀杭州钤轄歐育刀劍戰袍》詩:“書生隻肯坐帷幄,談笑毫端弄生殺。”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滇軍政府讨滿洲檄》:“生惡因於郡縣,生殺操之墨吏,刑部不知,按察不問。”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生殺”的漢語詞典釋義

“生殺”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生”(存活)與“殺”(處死)兩個反義語素構成,其核心含義指對他人生命存續或終結的決定權,常見于古代司法、權力語境中。根據權威漢語詞典釋義,其詳細含義如下:

一、基本釋義

  1. 決定生死

    指掌控他人生存或死亡的權利。多用于描述統治者、司法者或擁有絕對權力者的職能。

    :古代帝王握有生殺大權,可決斷臣民生死。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年版)第7卷,第1083頁。

  2. 引申為絕對支配權

    在現代語境中,詞義擴展至對事物或局面的完全控制,強調不容置疑的權威性。

    :公司總裁對項目資源握有生殺予奪之權。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第1187頁。

二、詞源與用法

三、語義辨析

需區别于單純“殺戮”,其核心在于“裁決權”而非“行為本身”。如《史記·酷吏列傳》載:“吏之專生殺,自郅都始”,此處強調司法官員的裁決職能。

“生殺”以反義複合結構濃縮權力本質,既承載古代法制文化,亦映射現代權威隱喻,是漢語中具哲學與政治張力的典型詞彙。

網絡擴展解釋

“生殺”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四方面詳細解析:

一、自然規律層面

指自然界萬物萌生與凋謝、陰陽消長的規律,體現宇宙運行法則。例如《莊子·天運》提到“怨恩取與諫教生殺八者,正之器也”,成玄英注解為順應季節更替的生死循環(、)。宋代沈括在《夢溪補筆談》中也強調陰陽消長主導萬物生殺變化()。

二、哲學概念層面

  1. 生死對立統一:既指生與死的二元關系,也暗含二者互為轉化的辯證思想。如《列子·周穆王》記載“陰陽俱壯則夢生殺”,張湛注解為陰陽對抗導緻生死交替()。
  2. 動靜相生:根據道家理論,陽動為生、陰靜為殺,生殺對應動靜的循環往複()。

三、權力象征層面

特指掌控生死大權的統治力。漢代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出君主“立于生殺之位”,明代宋濂則用“生殺之柄”形容統治者對生命的絕對掌控(、)。現代語境中延伸出“生殺予奪”等成語,描述對人事物的絕對控制權()。

四、命理解讀層面

在命理學中,“財生殺”等組合被用來分析個人運勢,如女命身旺財生殺被認為影響財運穩定性()。這類用法屬于特定領域的引申解釋。


注:以上解析綜合了古籍文獻、哲學思想和現代應用,如需完整引文可查閱《莊子》《列子》等原著(主要參考、5、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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