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的一种赦免制度。谓对三种人可以免除刑罚。《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灋,以赞司寇听狱讼……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 郑玄 注:“憃愚,生而痴騃童昏者。 郑司农 云:‘幼弱、老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 * ,他皆不坐。’”《汉书·刑法志》:“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憃愚。”
三赦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特指西周时期《周礼》记载的三种可宽宥减免刑罚的情形。其核心内涵体现了“明德慎罚”的司法理念,具体解释如下:
“三赦”由“三”(表多数或特定分类)与“赦”(免除或减轻刑罚)构成,最早系统记载于儒家经典《周礼·秋官·司刺》: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
郑玄注:“赦,舍也。谓放免罪责。”
该制度将特殊群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纳入考量,反映了早期法律的人道主义萌芽。
根据《周礼》原文,三种可赦免的对象包括:
幼弱
指未成年的儿童。《周礼》郑玄注:“幼弱,谓年未满八岁。” 因其心智未熟,免除刑责。
法律依据:《周礼·秋官·司刺》:“一赦曰幼弱。”
老耄
指高龄老人。郑玄注:“老耄,谓年七十以上。” 因体力衰微,予以宽免。
法律依据:《周礼·秋官·司刺》:“再赦曰老耄。”
蠢愚
指智力障碍者。《说文解字》:“蠢,愚也。” 因其缺乏正常认知能力,不承担刑责。
法律依据:《周礼·秋官·司刺》:“三赦曰蠢愚。”
融合了“尊老爱幼”“矜恤弱势”的礼治思想(《礼记·曲礼上》,为后世“存留养亲”“恤刑”等制度提供范本。
开创了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免责的先例,被《唐律疏议·名例》继承发展,如“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等条文。
作为中华法系“仁政”思想的体现,三赦制度被历代法典援引,直至《大清律例》仍保留类似规定。
《汉语大词典》(第1卷,第228页)明确释义:
三赦:古代对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可免刑的制度。
参考文献来源
“三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针对特殊人群免除刑罚的制度,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司刺》。其核心内容如下:
“三赦”指对三类人犯罪可减免刑罚,源于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由“司刺”官执掌,旨在体现“矜老恤幼”的人道原则。
若上述三类人犯故意杀人等重罪,仍需承担刑责,体现古代法律“宽严相济”的特点。
该制度反映了早期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思想,后为《汉书·刑法志》等文献继承,成为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典型例证。
(注:以上内容综合《周礼》、汉典及百科释义,完整信息可参考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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