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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赦的意思、三赦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三赦的解釋

古代的一種赦免制度。謂對三種人可以免除刑罰。《周禮·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灋,以贊司寇聽獄訟……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 鄭玄 注:“憃愚,生而癡騃童昏者。 鄭司農 雲:‘幼弱、老旄,若今律令,年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 * ,他皆不坐。’”《漢書·刑法志》:“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憃愚。”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三赦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特指西周時期《周禮》記載的三種可寬宥減免刑罰的情形。其核心内涵體現了“明德慎罰”的司法理念,具體解釋如下:


一、字義與制度淵源

“三赦”由“三”(表多數或特定分類)與“赦”(免除或減輕刑罰)構成,最早系統記載于儒家經典《周禮·秋官·司刺》: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

鄭玄注:“赦,舍也。謂放免罪責。”

該制度将特殊群體的刑事責任能力納入考量,反映了早期法律的人道主義萌芽。


二、三赦的具體内容

根據《周禮》原文,三種可赦免的對象包括:

  1. 幼弱

    指未成年的兒童。《周禮》鄭玄注:“幼弱,謂年未滿八歲。” 因其心智未熟,免除刑責。

    法律依據:《周禮·秋官·司刺》:“一赦曰幼弱。”

  2. 老耄

    指高齡老人。鄭玄注:“老耄,謂年七十以上。” 因體力衰微,予以寬免。

    法律依據:《周禮·秋官·司刺》:“再赦曰老耄。”

  3. 蠢愚

    指智力障礙者。《說文解字》:“蠢,愚也。” 因其缺乏正常認知能力,不承擔刑責。

    法律依據:《周禮·秋官·司刺》:“三赦曰蠢愚。”


三、曆史意義與影響

  1. 倫理基礎

    融合了“尊老愛幼”“矜恤弱勢”的禮治思想(《禮記·曲禮上》,為後世“存留養親”“恤刑”等制度提供範本。

  2. 法律價值

    開創了刑事責任年齡、精神障礙免責的先例,被《唐律疏議·名例》繼承發展,如“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等條文。

  3. 文化傳承

    作為中華法系“仁政”思想的體現,三赦制度被曆代法典援引,直至《大清律例》仍保留類似規定。


四、現代學術界定

《漢語大詞典》(第1卷,第228頁)明确釋義:

三赦:古代對幼弱、老耄、蠢愚三種人犯罪可免刑的制度。


參考文獻來源

  1. 《周禮注疏》(中華書局點校本)
  2. 《禮記正義》(上海古籍出版社)
  3. 《唐律疏議》(法律出版社)
  4. 《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三赦”是中國古代法律中針對特殊人群免除刑罰的制度,最早見于《周禮·秋官·司刺》。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定義與來源

“三赦”指對三類人犯罪可減免刑罰,源于西周時期的司法制度,由“司刺”官執掌,旨在體現“矜老恤幼”的人道原則。

二、適用對象

  1. 幼弱
    指七歲以下兒童,因心智未成熟、缺乏完全行為能力,除故意殺人外可免刑。
  2. 老耄
    指八十歲以上老人,因身體衰弱、認知衰退,非故意殺人罪可免于處罰。
  3. 蠢愚(憃愚)
    指先天智力障礙或精神疾病患者,因無法辨識行為後果,同樣適用赦免。

三、例外情況

若上述三類人犯故意殺人等重罪,仍需承擔刑責,體現古代法律“寬嚴相濟”的特點。

四、曆史意義

該制度反映了早期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思想,後為《漢書·刑法志》等文獻繼承,成為中華法系“禮法結合”的典型例證。

(注:以上内容綜合《周禮》、漢典及百科釋義,完整信息可參考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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