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的一種赦免制度。謂對三種人可以免除刑罰。《周禮·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灋,以贊司寇聽獄訟……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 鄭玄 注:“憃愚,生而癡騃童昏者。 鄭司農 雲:‘幼弱、老旄,若今律令,年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 * ,他皆不坐。’”《漢書·刑法志》:“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憃愚。”
三赦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特指西周時期《周禮》記載的三種可寬宥減免刑罰的情形。其核心内涵體現了“明德慎罰”的司法理念,具體解釋如下:
“三赦”由“三”(表多數或特定分類)與“赦”(免除或減輕刑罰)構成,最早系統記載于儒家經典《周禮·秋官·司刺》: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
鄭玄注:“赦,舍也。謂放免罪責。”
該制度将特殊群體的刑事責任能力納入考量,反映了早期法律的人道主義萌芽。
根據《周禮》原文,三種可赦免的對象包括:
幼弱
指未成年的兒童。《周禮》鄭玄注:“幼弱,謂年未滿八歲。” 因其心智未熟,免除刑責。
法律依據:《周禮·秋官·司刺》:“一赦曰幼弱。”
老耄
指高齡老人。鄭玄注:“老耄,謂年七十以上。” 因體力衰微,予以寬免。
法律依據:《周禮·秋官·司刺》:“再赦曰老耄。”
蠢愚
指智力障礙者。《說文解字》:“蠢,愚也。” 因其缺乏正常認知能力,不承擔刑責。
法律依據:《周禮·秋官·司刺》:“三赦曰蠢愚。”
融合了“尊老愛幼”“矜恤弱勢”的禮治思想(《禮記·曲禮上》,為後世“存留養親”“恤刑”等制度提供範本。
開創了刑事責任年齡、精神障礙免責的先例,被《唐律疏議·名例》繼承發展,如“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等條文。
作為中華法系“仁政”思想的體現,三赦制度被曆代法典援引,直至《大清律例》仍保留類似規定。
《漢語大詞典》(第1卷,第228頁)明确釋義:
三赦:古代對幼弱、老耄、蠢愚三種人犯罪可免刑的制度。
參考文獻來源
“三赦”是中國古代法律中針對特殊人群免除刑罰的制度,最早見于《周禮·秋官·司刺》。其核心内容如下:
“三赦”指對三類人犯罪可減免刑罰,源于西周時期的司法制度,由“司刺”官執掌,旨在體現“矜老恤幼”的人道原則。
若上述三類人犯故意殺人等重罪,仍需承擔刑責,體現古代法律“寬嚴相濟”的特點。
該制度反映了早期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思想,後為《漢書·刑法志》等文獻繼承,成為中華法系“禮法結合”的典型例證。
(注:以上内容綜合《周禮》、漢典及百科釋義,完整信息可參考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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