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周 显德 五年,令乡村中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察民家之姦盗,均民田之耗登。见《文献通考·职役一》。后因称耆长为三大户。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十一:“ 罕 曰:‘贼者多以庄客,何以御之?’仍召每村三大户,与之帖,使人募壮丁二百。” 宋 苏辙 《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 嘉祐 以前,长名衙前除差三大户外,许免其餘色役。”
“三大户”是汉语历史词汇中具有特定社会职能的基层职务称谓,主要见于宋元时期的乡村治理体系。该词由“三”与“大户”组合而成,其中“大户”指地方上有影响力的家庭或群体,而“三”则对应三种不同的职责分工。
一、历史源流与定义
“三大户”制度形成于宋代,据《宋史·食货志》记载,该制度将乡村治理分为“耆长”“户长”“壮丁”三类职务,分别负责治安、赋税征收与劳役管理。元代《文献通考》进一步明确其作为地方自治组织核心的角色,三者协同维护基层秩序。
二、社会职能特点
三者形成“以德治赋、以能治事、以力治安”的分工体系(《中国历史大辞典》)。
三、文化影响
该制度体现了古代“皇权不下县”的治理智慧,通过地方精英实现低成本管理,其组织架构被后世《大明会典》部分沿用。现代学者将其视为“中国古代乡村自治的早期实践样本”(《中国社会史研究》)。
“三大户”是古代中国基层治理中的职役制度术语,具体含义如下:
“三大户”起源于后周显德五年(958年)的基层管理制度。当时规定:乡村中以每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举三大户担任“耆长”,负责地方治安与土地管理。
宋代延续了这一制度,如苏辙《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提到,三大户可免除部分徭役,成为地方治理的重要角色。
需与成语“楚虽三户”(指楚国屈、景、昭三大氏族)严格区分,二者虽均有“三户”但无关联。
提示:部分网络资料(如)将“三大户”解释为地主、富农、中农的阶级划分,此说法缺乏权威文献支持,建议以《文献通考》等史料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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