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後周 顯德 五年,令鄉村中以百戶為一團,每團選三大戶為耆長,察民家之姦盜,均民田之耗登。見《文獻通考·職役一》。後因稱耆長為三大戶。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十一:“ 罕 曰:‘賊者多以莊客,何以禦之?’仍召每村三大戶,與之帖,使人募壯丁二百。” 宋 蘇轍 《論衙前及諸役人不便劄子》:“ 嘉祐 以前,長名衙前除差三大戶外,許免其餘色役。”
“三大戶”是漢語曆史詞彙中具有特定社會職能的基層職務稱謂,主要見于宋元時期的鄉村治理體系。該詞由“三”與“大戶”組合而成,其中“大戶”指地方上有影響力的家庭或群體,而“三”則對應三種不同的職責分工。
一、曆史源流與定義
“三大戶”制度形成于宋代,據《宋史·食貨志》記載,該制度将鄉村治理分為“耆長”“戶長”“壯丁”三類職務,分别負責治安、賦稅征收與勞役管理。元代《文獻通考》進一步明确其作為地方自治組織核心的角色,三者協同維護基層秩序。
二、社會職能特點
三者形成“以德治賦、以能治事、以力治安”的分工體系(《中國曆史大辭典》)。
三、文化影響
該制度體現了古代“皇權不下縣”的治理智慧,通過地方精英實現低成本管理,其組織架構被後世《大明會典》部分沿用。現代學者将其視為“中國古代鄉村自治的早期實踐樣本”(《中國社會史研究》)。
“三大戶”是古代中國基層治理中的職役制度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三大戶”起源于後周顯德五年(958年)的基層管理制度。當時規定:鄉村中以每百戶為一團,每團選舉三大戶擔任“耆長”,負責地方治安與土地管理。
宋代延續了這一制度,如蘇轍《論衙前及諸役人不便劄子》提到,三大戶可免除部分徭役,成為地方治理的重要角色。
需與成語“楚雖三戶”(指楚國屈、景、昭三大氏族)嚴格區分,二者雖均有“三戶”但無關聯。
提示:部分網絡資料(如)将“三大戶”解釋為地主、富農、中農的階級劃分,此說法缺乏權威文獻支持,建議以《文獻通考》等史料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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