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谓丈夫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大归曰来归” 汉 何休 注:“妇人有七弃、五不娶、三不去。甞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
“三不去”是中国古代礼法体系中限制男子休妻权的三项保护性原则,最早见于《大戴礼记》等礼制文献,后纳入《唐律疏议》《宋刑统》等法典。其核心内容包括:
一、“有所取无所归”
指妻子被休弃后若无法返回娘家生活(如父母双亡、兄弟离散),则不得休妻。该条款源自《仪礼·丧服》中“妇人有三不去”的记载,体现了对弱势女性的基本生存保障。
二、“与更三年丧”
若妻子曾为公婆服丧满三年,证明其履行了孝道义务,则禁止休弃。此条载于《唐律疏议·户婚律》,强调家庭伦理责任与权利的对等性。
三、“前贫贱后富贵”
禁止丈夫在贫贱时期娶妻,发迹后藉故休妻。汉代典籍《白虎通义·嫁娶》明确指出“不悖德”原则,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进一步强化了对此类背信行为的法律制裁。
这项制度作为“七出”休妻条款的补充,通过《春秋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的“三不去”论述,构建了早期婚姻法中的权利义务平衡机制,被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评价为“封建礼法中罕见的人道主义规范”。
“三不去”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重要概念,用于限制丈夫随意休妻的行为。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三不去”指三种禁止丈夫休妻的情形,最早见于《大戴礼记》,唐代被正式纳入《唐律》。其目的是在“七出”(休妻七种理由)制度下保障妻子权益,防止夫家滥用休妻权。
有所娶无所归
妻子被休后无娘家可归。例如娘家离散或父母双亡,此时休妻会导致女方流离失所。
与更三年丧
妻子曾为公婆守孝三年。这体现妻子履行了重大孝道义务,不可因其他原因被休弃。
前贫贱后富贵
丈夫娶妻时贫贱,后因妻子支持或共同奋斗而富贵。此情形禁止“共苦不同甘”的休妻行为。
汉代《大戴礼记》首次系统提出“三不去”,唐代通过《唐律疏议》将其法律化,宋元明清各代基本沿袭这一制度。该原则体现了古代法律中“礼法结合”的特点,既维护宗法伦理,又兼顾弱势群体保护。
现代语境中,“三不去”有时被引申为不宜前往的三种场所(如是非之地、聚众之地等),但这属于语义演化后的新解,与古代法律术语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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