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律吕。《周礼·春官·大师》:“大师,执同律以听军声,而詔吉凶。”《礼记·王制》:“命典礼,考时月定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 郑玄 注:“同,阴律也。” 南朝 齐 王融 《三月三日曲水诗序》:“同律克和,树草自乐。” 章炳麟 《訄书·订文》:“清庙之所奏,同律之所被,箸於赋颂者,四千名而足。”参见“ 律吕 ”。
同律是汉语词汇体系中具有复合语义功能的专业术语,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基本释义 "同律"由"同"(tóng)与"律"(lǜ)构成会意关系。"同"甲骨文字形作"",象多人齐声应和之状,《说文解字》释为"合会";"律"初文作"彳+聿",本指音高标准器,后引申为规范准则,《尔雅·释诂》训"法也"。二字组合形成"共同遵循的规范体系"这一核心语义(《汉语大词典》2023年版)。
二、源流考释 该词最早见于《周礼·春官》"典同掌六律六同",郑玄注:"律述阳气,同述阴气"。唐代孔颖达疏解为"阴阳声之相和者",揭示其本义为音律协调。宋代陈旸《乐书》扩展至"天地同律则四时和",赋予哲学层面的和谐内涵(《辞海》第七版音义卷)。
三、应用范畴 现代汉语中主要应用于三个领域:
需要说明,该词属于专业术语范畴,《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未单独设条,其释义需综合古代字书与专业领域工具书方能完整呈现。
“同律”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具体如下:
法律公平原则
指法律对相同情况或罪行应采取一致的规定和处罚,强调司法公正性。这一含义源自成语用法,“同”指相同,“律”指法律,核心是消除法律执行中的主观差异,确保标准统一。例如现代司法体系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与之相通。
古代音律概念
在《周礼》《礼记》等典籍中,“同律”指代音律体系中的“律吕”,即古代校正乐律的器具,象征音调和谐。如《周礼·春官》提到“执同律以听军声”,此处“同律”与礼乐制度相关,体现声音与秩序的关联。
现代应用:当前“同律”更多用于法律领域,强调司法一致性;古汉语中则多与礼乐文化相关。需根据具体文本判断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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