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审理。 宋 孔平仲 《孔氏谈苑》卷二:“ 叶康直 为转运使,以粮草不办……明日早,札子至, 叶康直 枷项送 渭州 取勘。”《续资治通鉴·宋哲宗绍圣四年》:“帝以 张天説 所进书立意狂妄,詆訕先帝,送 开封府 取勘。”
(2).犹查核。《元典章·兵部三·给驿》:“﹝官员﹞到任之后,不幸病故,抛下家属……仰所在官司取勘,见数应付元去铺马车船,仍给行粮,递送还家。”
“取勘”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沿革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为核查、校对或审查。该词由“取”(获取、择定)与“勘”(校对、查证)两字组合而成,主要应用于古代公文、司法领域及文献考订场景。以下是其详细释义及用法解析:
基本词义
取勘指对文书、账目或事实进行系统性核对与查证,强调通过对照原始依据确认准确性。《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查核校对”,例如《元典章·刑部》记载:“凡有告状,须取勘完备,方许受理”,此处指官府对诉讼材料的审核流程。
词源演变
该词最早见于宋代司法术语,如《宋会要辑稿》载“州县狱案,皆须取勘无差,方得结断”,体现其作为法律程序的审查职能。明清时期扩展至文献校勘领域,如清代考据学家章学诚在《文史通义》中使用“取勘典籍”指代古籍校订工作。
现代应用
当代多用于历史文献研究及古汉语学术论述。例如中华书局《古代汉语词典》将其列为“核查”义项,并标注其为书面用语,常见于法律史、文书学等专业领域。
“取勘”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qǔ kān,其含义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详细解析:
审理案件
指对案件或争议进行审查、处理,强调审慎态度。例如在宋代司法中,官员因失职被送交审查时,会用“取勘”表示正式审理流程。
例:《孔氏谈苑》记载,叶康直因粮草筹备不力,被“枷项送渭州取勘”。
查核、核实
指对事务或数据进行详细考察与验证,常见于行政文书。例如元代规定官员去世后,需由官府核查家属情况并安排返乡。
例:《元典章》提到“仰所在官司取勘,见数应付元去铺马车船”。
多用于古代司法、行政文书,现代汉语中较少见,可借指需严谨对待的事务。例如:“处理此类纠纷需取勘事实,避免草率结论。”
提示:以上解释综合了古籍用例及字义分析,如需更多文献例证可参考《续资治通鉴》《元典章》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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