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審理。 宋 孔平仲 《孔氏談苑》卷二:“ 葉康直 為轉運使,以糧草不辦……明日早,劄子至, 葉康直 枷項送 渭州 取勘。”《續資治通鑒·宋哲宗紹聖四年》:“帝以 張天説 所進書立意狂妄,詆訕先帝,送 開封府 取勘。”
(2).猶查核。《元典章·兵部三·給驿》:“﹝官員﹞到任之後,不幸病故,抛下家屬……仰所在官司取勘,見數應付元去鋪馬車船,仍給行糧,遞送還家。”
“取勘”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沿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為核查、校對或審查。該詞由“取”(獲取、擇定)與“勘”(校對、查證)兩字組合而成,主要應用于古代公文、司法領域及文獻考訂場景。以下是其詳細釋義及用法解析:
基本詞義
取勘指對文書、賬目或事實進行系統性核對與查證,強調通過對照原始依據确認準确性。《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查核校對”,例如《元典章·刑部》記載:“凡有告狀,須取勘完備,方許受理”,此處指官府對訴訟材料的審核流程。
詞源演變
該詞最早見于宋代司法術語,如《宋會要輯稿》載“州縣獄案,皆須取勘無差,方得結斷”,體現其作為法律程式的審查職能。明清時期擴展至文獻校勘領域,如清代考據學家章學誠在《文史通義》中使用“取勘典籍”指代古籍校訂工作。
現代應用
當代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及古漢語學術論述。例如中華書局《古代漢語詞典》将其列為“核查”義項,并标注其為書面用語,常見于法律史、文書學等專業領域。
“取勘”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qǔ kān,其含義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詳細解析:
審理案件
指對案件或争議進行審查、處理,強調審慎态度。例如在宋代司法中,官員因失職被送交審查時,會用“取勘”表示正式審理流程。
例:《孔氏談苑》記載,葉康直因糧草籌備不力,被“枷項送渭州取勘”。
查核、核實
指對事務或數據進行詳細考察與驗證,常見于行政文書。例如元代規定官員去世後,需由官府核查家屬情況并安排返鄉。
例:《元典章》提到“仰所在官司取勘,見數應付元去鋪馬車船”。
多用于古代司法、行政文書,現代漢語中較少見,可借指需嚴謹對待的事務。例如:“處理此類糾紛需取勘事實,避免草率結論。”
提示:以上解釋綜合了古籍用例及字義分析,如需更多文獻例證可參考《續資治通鑒》《元典章》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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