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约,文书。《史记·孟尝君列传》:“ 孟尝君 闻 冯驩 烧券书,怒而使使召 驩 。” 清 金和 《盟夷》诗:“券书首请帝璽丹,大臣同署全权官。”
券书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及考据如下:
券书(quàn shū)指古代作为凭证的文书或契约,通常以竹木、绢帛等材质制成,剖分为两半,双方各执其一,合券即可验证真伪。其核心含义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常见于债务、买卖、租赁等民事关系中。
《说文解字》:
“券,契也。从刀,卷声。券别之书,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 指出“券”字以“刀”为部首,源于古代用刀刻写契文并剖分的行为,强调其“分而合验”的特性。
来源:许慎《说文解字》
《周礼·地官》:
记载“质剂”制度:“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汉代郑玄注:“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 此处的“券”即官方认可的买卖契约,为券书的早期形态。
来源:《周礼注疏》
《史记·高祖本纪》:
“丹书铁券”指帝王颁赐功臣的免罪特权凭证,“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此处“铁券”为券书的一种特殊形式,以金属材质强化其权威性。
来源:司马迁《史记》
“券书:契约,凭证。古代刻竹木为券,各执其一,相合为信。”
来源: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6)
“券:契约,凭证。常分为两半,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据。”
来源: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第2版)
券书是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典型载体,其形制、功能及法律效力深刻反映了传统社会的信用体系与文书制度。
“券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书面契约或文书,主要用于记录和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约定。以下是详细解释:
“券书”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或凭证文件,通常分为两部分(如左右两券),双方各执其一作为凭据。例如《史记·孟尝君列传》记载,冯驩烧毁券书以收买人心,说明其作为债务凭证的功能。
券书不仅是经济活动的记录,也反映了古代社会的信用体系和契约精神。例如清代诗人金和在诗作中以“券书”指代外交文书,可见其应用范围广泛。
如需更多例句或历史案例,可参考《史记》《南史》等古籍原文,或通过权威词典(如汉典、沪江词典)进一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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