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約,文書。《史記·孟嘗君列傳》:“ 孟嘗君 聞 馮驩 燒券書,怒而使使召 驩 。” 清 金和 《盟夷》詩:“券書首請帝璽丹,大臣同署全權官。”
券書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及考據如下:
券書(quàn shū)指古代作為憑證的文書或契約,通常以竹木、絹帛等材質制成,剖分為兩半,雙方各執其一,合券即可驗證真僞。其核心含義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憑證,常見于債務、買賣、租賃等民事關系中。
《說文解字》:
“券,契也。從刀,卷聲。券别之書,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 指出“券”字以“刀”為部首,源于古代用刀刻寫契文并剖分的行為,強調其“分而合驗”的特性。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
《周禮·地官》:
記載“質劑”制度:“凡賣儥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 漢代鄭玄注:“質劑者,為之券藏之也。” 此處的“券”即官方認可的買賣契約,為券書的早期形态。
來源:《周禮注疏》
《史記·高祖本紀》:
“丹書鐵券”指帝王頒賜功臣的免罪特權憑證,“與功臣剖符作誓,丹書鐵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廟”。此處“鐵券”為券書的一種特殊形式,以金屬材質強化其權威性。
來源:司馬遷《史記》
“券書:契約,憑證。古代刻竹木為券,各執其一,相合為信。”
來源: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6)
“券:契約,憑證。常分為兩半,雙方各執其一以為憑據。”
來源: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第2版)
券書是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典型載體,其形制、功能及法律效力深刻反映了傳統社會的信用體系與文書制度。
“券書”是中國古代的一種書面契約或文書,主要用于記錄和證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約定。以下是詳細解釋:
“券書”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或憑證文件,通常分為兩部分(如左右兩券),雙方各執其一作為憑據。例如《史記·孟嘗君列傳》記載,馮驩燒毀券書以收買人心,說明其作為債務憑證的功能。
券書不僅是經濟活動的記錄,也反映了古代社會的信用體系和契約精神。例如清代詩人金和在詩作中以“券書”指代外交文書,可見其應用範圍廣泛。
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史記》《南史》等古籍原文,或通過權威詞典(如漢典、滬江詞典)進一步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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