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do;scrap;anuul] 毁坏抛弃
他已毁弃了他的前任的良好功业
毁除,抛弃。《楚辞·卜居》:“黄鐘毁弃,瓦釜雷鸣。” 宋 秦观 《清和先生传》:“先生既失宠,其交游往往谢絶,甚者至於毁弃素行,以卖直自售。” 清 龚自珍 《大誓答问第二十四》:“读《尚书》者不曰以今文读后而毁弃古文也,故其字仍散见於羣书及 许氏 《説文解字》之中,可求索也。” 郭沫若 《我怎样写<棠棣之花>》:“这两幕便被保存了下来,其它都完全毁弃了,一个字也没有留存。”
"毁弃"是现代汉语中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和道德内涵的动词,其核心含义包含双重动作:既指物理形态的破坏,又指主观意志的抛弃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定义,该词可拆解为"毁"与"弃"两个语素,"毁"强调破坏、损毁的客观动作,"弃"侧重主动放弃、丢弃的主观意愿。
从语法结构分析,《汉语大词典》指出该词属于并列式复合动词,两个语素在语义上构成递进关系。在具体使用中,常见于以下三种语境:
该词在语体色彩上带有书面化特征,常出现在正式文书或学术论述中。根据北京大学CCL语料库统计,近十年法律文书中"毁弃"使用频率较日常口语高出37倍,印证其作为专业术语的语用特征。
“毁弃”是一个汉语复合词,由“毁”和“弃”两个语素构成,其核心含义为破坏后抛弃或单方面废除,多用于法律、契约或正式场景中。以下是具体解析:
毁
本义指破坏、损毁,如《说文解字》中“毁,缺也”。引申为通过暴力或强制手段使事物失去原有功能,如“毁坏”“毁灭”。
弃
本义为抛弃、舍弃,如《左传》中“弃甲曳兵而走”。强调主动断绝关系或放弃所有权,如“弃置”“弃约”。
二者结合后,“毁弃”强调在破坏的基础上彻底抛弃,隐含“使事物失去价值后不再保留”的主动性。
法律契约领域
指单方面废除协议或义务,如“毁弃合同”“毁弃遗嘱”。例如:
“一方毁弃婚约,需承担法律责任。”
此时带有违约性质,可能涉及赔偿(如《民法典》第577条)。
实物处理
表示破坏并丢弃某物,如“毁弃证据”“毁弃文件”。例如:
“为保密,实验室要求毁弃所有实验样本。”
抽象事物
可用于形容背弃承诺、理想等,如:
“他毁弃誓言,令众人失望。”
词语 | 侧重点 | 典型用法 |
---|---|---|
毁弃 | 破坏+抛弃 | 毁弃合同、毁弃证据 |
废弃 | 停止使用+丢弃 | 废弃工厂、废弃制度 |
销毁 | 彻底消灭存在 | 销毁毒品、销毁记录 |
废除 | 取消制度/法令 | 废除旧规、废除不平等条约 |
若需更深入的法律案例或古籍用例,建议查询《现代汉语词典》或《民法典》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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