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亲族的统称。《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 荆軻 之湛七族, 要离 之烧妻子,岂足道哉!” 裴骃 集解引 张晏 曰:“七族,上至曾祖,下至曾孙。” 司马贞 索隐:“又一説云,父之族,一也;姑之子,二也;姊妹之子,三也;女子之子,四也;母之族,五也;从子,六也;及妻父母凡七。” 南朝 梁 刘孝标 《广绝交论》:“约同 要离 焚妻子,誓殉 荆卿 湛七族。”
(2).指 西汉 时七个以外戚关系把持朝政的家族。 晋 庾亮 《让中书令表》:“向使 西京 七族, 东京 六姓,皆非姻党,各以平进,纵不悉全,决不尽败。”
七族是古代中国法制史与宗法制度中的特殊概念,指因重大罪行牵连受罚的七类亲属群体。其核心释义可从以下四方面阐释:
一、基本释义
据《汉语大词典》定义,七族指“父之族、姑之子、姊妹之子、女之子、母之族、从子及妻父母”,体现周代“连坐”制度的亲属株连范围。《古代汉语词典》补充其为“诛灭七族的简称”,特指秦代严酷刑罚中的亲属连坐制度。
二、历史制度演变
《史记·秦始皇本纪》注疏记载,七族连坐制在商鞅变法后强化,至秦二世时期发展为“具五刑、夷三族”的扩展形态。《周礼·秋官司寇》郑玄注指出,周代已有“罪人不孥”原则,但七族株连属战时特例,与秦代常态化应用存在本质差异。
三、典籍例证辨析
《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载“荆轲之七族俸倶戮”,司马贞《史记索隐》引张晏注提出另一说:“上至曾祖,下至玄孙”的直系血亲群体。《昭明文选》注则记载七族包含“父、母、妻、子、兄弟、姊妹、岳父母”的异说,反映不同历史时期对亲属株连范围的定义差异。
四、文化影响
《唐律疏议》对比显示,七族连坐制在魏晋时期逐渐被“三族刑”取代,但其“祸连亲属”的立法思想深刻影响后世株连制度。《中国法制通史》指出,该制度客观上强化了宗族内部的行为约束机制,成为古代“礼法合一”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族”一词在汉语中有两层主要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范围定义
存在两种不同解释():
使用场景
多用于描述古代连坐刑罚,强调因一人犯罪而波及广泛亲属的残酷性()。
指西汉时期通过外戚关系掌控朝政的七个家族,具体有两派说法():
“七族”与“三族”“九族”等词类似,但范围更广,反映了古代宗法制度与刑罚的严酷性。需注意具体语境区分其指代(如刑罚牵连或外戚集团)。如需更详细历史案例,可参考《史记》《汉书》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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