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伏罪。《汉书·梁怀王揖传》:“王阳病抵谰,置辞骄嫚,不首主令,与背畔亡异。” 颜师古 注:“不首谓不伏其罪也。”《南史·范晔传》:“詔收 综 等,并皆款服,唯 曄 不首。”《清平山堂话本·简贴和尚》:“这婆子不合假装姑姑,同谋不首,亦合编管邻州。”
“不首”是古汉语中的法律术语,指不承认罪行或拒绝伏罪的行为。该词最早见于《汉书·梁怀王刘揖传》:“王阳病抵谰,置辞骄嫚,不首主令”,描述诸侯王拒绝服从朝廷命令的情形。在《汉语大词典》(第二版)中,“不首”被明确解释为“不伏罪”,强调其与古代司法制度的关联性。
从构词法分析,“首”在古汉语中具有“自陈其罪”的含义(《说文解字》),因此“不首”通过否定副词构成反义复合词,完整保留在《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等权威工具书中。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罕用,但在研究秦汉法律文献时仍具重要语义价值,如《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的“盗不首者,斩左趾”等刑罚规定。
注:文献引用依据《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及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等纸质权威出版物,因数字版本需特定机构访问权限,此处暂不提供网络链接。
“不首”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结合具体文献或使用场景区分:
不伏罪(主要含义)
指不承认或不服罪,常见于古代法律文书和史籍记载。
不愿担任首领(引申义)
现代词典中补充的引申含义,指不愿意承担领导责任或成为中心人物。
建议进一步查阅《汉书》《清平山堂话本》等原始文献,或权威词典以获取更完整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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