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伏罪。《漢書·梁懷王揖傳》:“王陽病抵讕,置辭驕嫚,不首主令,與背畔亡異。” 顔師古 注:“不首謂不伏其罪也。”《南史·範晔傳》:“詔收 綜 等,并皆款服,唯 曄 不首。”《清平山堂話本·簡貼和尚》:“這婆子不合假裝姑姑,同謀不首,亦合編管鄰州。”
“不首”是古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不承認罪行或拒絕伏罪的行為。該詞最早見于《漢書·梁懷王劉揖傳》:“王陽病抵讕,置辭驕嫚,不首主令”,描述諸侯王拒絕服從朝廷命令的情形。在《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中,“不首”被明确解釋為“不伏罪”,強調其與古代司法制度的關聯性。
從構詞法分析,“首”在古漢語中具有“自陳其罪”的含義(《說文解字》),因此“不首”通過否定副詞構成反義複合詞,完整保留在《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等權威工具書中。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罕用,但在研究秦漢法律文獻時仍具重要語義價值,如《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的“盜不首者,斬左趾”等刑罰規定。
注:文獻引用依據《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及中華書局點校本《漢書》等紙質權威出版物,因數字版本需特定機構訪問權限,此處暫不提供網絡鍊接。
“不首”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具體文獻或使用場景區分:
不伏罪(主要含義)
指不承認或不服罪,常見于古代法律文書和史籍記載。
不願擔任首領(引申義)
現代詞典中補充的引申含義,指不願意承擔領導責任或成為中心人物。
建議進一步查閱《漢書》《清平山堂話本》等原始文獻,或權威詞典以獲取更完整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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