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法罪状。 宋 岳飞 《官吏修举职事札子》:“欲望特降指挥,如有似此之人,许本司一面对移事理,重者放罢,仍具情犯职名奏闻。”
情犯是汉语中的复合词,由“情”与“犯”二字组合而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情”可指情感、情状或实际情况,“犯”则指触犯法律或道德规范的行为。二字连用多指向因情感纠纷或特定情境引发的违法行为,常见于司法文书或社会新闻报道中。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情犯”属于现代汉语中“情+X”的构词模式,其核心语义聚焦于行为动机与情感关联性。例如《法学大辞典》中提出,此类词语通常强调“主观情感因素对客观违法事实的驱动作用”。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该词多用于描述因婚恋矛盾、家庭纠纷等情感问题导致的刑事案件。
需特别说明的是,“情犯”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业术语,其使用范畴具有明显的社会学特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指出,此类词语在司法文书中需结合具体案情使用,避免概念泛化。当前权威词典尚未单独收录该词条,其释义需通过构成语素及使用语境综合理解。
“情犯”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差异,以下为综合解释:
法律层面
指犯法罪状,即具体的犯罪事实或违法行为记录。该用法最早见于宋代文献,如岳飞在《官吏修举职事札子》中提到“仍具情犯职名奏闻”,意为要求上报官员的犯罪事实。
现代延伸理解
部分资料(如)将其解释为“因情感驱使而犯错误”,但此说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是对“情”字的误解。实际语境中,“情”多指“实情”而非“情感”。
需区分与“激情犯罪”等现代概念,后者强调情绪冲动导致的犯罪,而“情犯”本身不包含情感因素。若需引用该词,建议结合具体语境确认含义。
提示:更多历史用例可参考《宋史》或岳飞相关文献,现代使用建议优先选择“犯罪事实”“罪状”等更明确的表述。
爱死白日做梦鼻端白比象不二味餐霞吸露层深扯旗放炮船身春焙簇箔歹意大野斗很镀铬钢风生奉朔更变耕云播雨乖疑刮脸皮逛逸跪门何妨合江楼胡笳十八拍鉴许减竈斤斗酒船赍志而没腊肥陵阪灵水罹惹论最马恩列斯篾篁木食黏煎贫窘贫乡强御觞弦沈脉食不终味双款朔客缩项夙沙泰孃窕儇同休猥僻违遶无抵扛五库霄壤鲑珍西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