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旗籍巡警。 叶遐庵 《辛亥宣布共和前北京的几段逸闻》:“即日遣散旗警,人心始安。”
旗警是清代八旗制度中特有的治安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旗人聚居区的治安维护与司法管理。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制度渊源与组织构成 旗警源自八旗驻防体系,属于清代特有的军事化治安组织。《清史稿·职官志》记载,旗警人员皆从八旗在编旗丁中选拔,按所属旗籍(满洲、蒙古、汉军)分属不同佐领管辖。其组织结构与绿营系统形成互补,专门处理旗人纠纷、缉捕逃人等事务。
二、职能范围与执法权限 根据《钦定八旗通志》,旗警核心职责包括:巡查旗人驻防区域治安、查办旗民纠纷案件、执行旗人户籍管理。相较于普通衙役,旗警具有直接拘捕旗人罪犯的司法特权,但涉及民人案件时须会同州县衙门审理。
三、历史演变与制度终结 随着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警务章程》颁布,新式警察制度逐步取代传统旗警体系。至宣统年间,八旗都统衙门裁撤旗警编制,原有职能转归民政部巡警总厅,标志着这一延续两百余年的特殊治安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参考资料:《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本;《钦定八旗通志》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旗警”是一个历史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指旗籍巡警,即清代由八旗子弟组成的治安维护人员,属于八旗制度下的特殊编制。该词主要用于描述清末民初时期的社会治理体系。
辛亥革命期间,清政府为缓解社会矛盾,曾“即日遣散旗警”,这一举措对当时北京的社会稳定产生了直接影响。
如需进一步了解清代八旗制度或近代警察史,可参考相关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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