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朝圈给旗人的田地。 清 孙嘉淦 《八旗公产疏》:“田甫就熟,而地棍生心,遂添租控种矣。稍有争执,即以民霸旗地告官矣。” 清 昭槤 《啸亭杂录·孙文定公》:“近畿土地皆为八旗勋旧所圈,民无恆产,皆仰赖租种旗地以为生。”《清史稿·食货志一》:“ 雍正 初,清理旗地……令宗人府、内务府八旗具各种地亩坐落四至,编製清册。”
“旗地”是清代特有的土地制度术语,指由国家分配给八旗官兵及其家属的专属土地。这一制度始于清军入关后,顺治元年(1644年)颁布的《圈地令》明确将直隶地区的官田、无主荒地划为旗地,作为八旗军户的经济保障。
从性质上看,旗地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旗人所有,但禁止私自买卖。据《清会典》记载,旗地分为“皇庄”“王庄”和“一般旗地”三类,其中皇庄由内务府管理,王庄分配给宗室贵族,普通旗地则按军功等级分配。乾隆年间修订的《大清律例》特别规定,旗地交易仅限旗人间进行,违者土地充公。
随着社会发展,旗地制度在晚清逐渐瓦解。咸丰二年(1852年)朝廷颁布《旗地买卖章程》,允许旗地进入市场流通。至宣统年间,北京周边旗地已有60%以上转入民户手中。这一土地形态的演变,反映了清代社会从军事化管理向商品经济过渡的历史进程。
权威文献如《中国历史大辞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和《清代土地文书辑考》(中华书局)均将旗地列为研究清代经济史的核心概念,其制度设计对理解满汉关系、土地政策变迁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旗地”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多重含义,但核心含义与清朝土地制度相关。以下是具体解释:
基本概念
指清朝政府分配给八旗成员(包括满洲、蒙古、汉军八旗官兵及贵族)的田地。这类土地由国家统一分配,主要用于保障旗人经济来源。
所有权与使用权
分配标准
普通旗兵按“计口授田”原则,每人分得30亩(5垧),称为“份地”。
雍正年间曾清理旗地,要求登记土地四至并编制清册,反映清廷对旗地管理的规范化尝试。但实际中,旗地制度逐渐瓦解,部分土地通过典卖转为民田。
如需更多细节,可参考来源:查字典、智汇三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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