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究责备。《史记·秦始皇本纪》:“﹝ 秦二世 ﹞下 去疾 、 斯 、 劫 吏,案责他罪。”《汉书·韩安国传》:“今 梁 使来,輒案责之, 梁王 恐,日夜涕泣思慕,不知所为。”
案责是汉语中具有复合语义的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词素分解 "案"指官方记录的文书或案件卷宗,《汉语大词典》收录"案"作"官府处理公事的文书、成例及狱讼判定"解。"责"在《古代汉语词典》中具"要求、追究"之意,如《史记·项羽本纪》"亦恐二世诛之,故欲以法诛将军以塞责"的用法。
二、复合词义 该词在古代司法体系中特指依据卷宗记录进行责任追查,《中国法制史词典》定义为:"依据案卷文书追查相关人员失职行为的司法程序"。现代法律语境中,该词保留"依案追责"的核心语义,但需结合具体法律条文适用。
三、语用特征
四、典型用例 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诸案责状,须具本末情由",强调追责需完整记录案件过程。现代司法文书可见"经案责程序确认"等表述,特指经过卷宗审查的追责结论。
(参考资料:《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古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2014年版;《中国法制史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案责”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存在一定差异,但核心解释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查究责备(主流解释)
该词最早见于《史记》《汉书》等古籍,指对事件或行为的审查与问责。例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二世下 去疾、斯、劫吏,案责他罪”,即通过调查追究责任。现代用法中,多用于描述对问题的严格追责,如司法领域的“办案责任制”。
案件中的责任(部分词典补充)
有词典将“案”解释为案件,“责”为责任,强调案件相关责任的划分与追究。例如司法实践中提到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建议根据具体语境选择词义,历史文献中多采用“查究责备”,现代法律文本可能偏向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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