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州县官署中的佐杂官,如吏目、典史等。因有缉捕之责,故称。《官场现形记》第四五回:“前任捕厅随太爷坐在帐房里,请帐房师爷説话。”《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九九回:“你看我足足读了五年书,破承题也作过十多次,出起身来不过是个捕厅。”
"捕厅"是清代地方行政机构中的特定称谓,指州县衙门内负责缉捕盗贼、维持治安的官署或办公场所,通常由佐贰官(如县丞、典史等)掌管。其详细释义如下:
基本释义与性质
捕厅是清代州、县衙门中专门负责治安捕盗事务的部门及其官员办公的场所。它并非独立衙门,而是州县行政体系中的一个职能分支,主管者为知州或知县的属官,如州同知、州判、县丞、典史、巡检等。这些官员统称为"捕厅官",其官署即称"捕厅"。(来源:《汉语大词典》)
主要职能
历史背景与地位
捕厅的设置体现了清代地方行政中"三班六房"的分工体系("三班"指皂班、壮班、快班,其中快班又称捕班,即捕厅所属的差役队伍)。捕厅官多为"佐贰"或"杂职",品级较低(如典史为未入流),受正印官(知州、知县)节制,但在维持基层社会秩序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尤其在雍正以后其治安职能更为凸显。 (来源:《清史稿·职官志》、《清代地方政府》)
“捕厅”是一个具有历史背景的词汇,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基本定义
捕厅指清代州县官署中的佐杂官,如吏目、典史等,主要负责缉捕罪犯、维护治安。这类官员虽职位较低,但承担地方治安的重要职责。
职责与背景
清代州县官署中,捕厅官员需执行缉拿盗贼、审理案件等任务。例如《官场现形记》提到“前任捕厅随太爷”参与案件处理,体现了其实际职能。由于当时治安环境复杂,捕厅的工作常伴随危险。
部分资料(如、3)提到“捕厅”作为成语,引申为“捉拿犯罪分子的场所”,并类比现代公安机关或法院。但这一解释多见于现代网络辞典,权威性较低,可能与原意存在偏差。
“捕厅”的核心含义为清代基层治安官员,其职责与历史背景在《官场现形记》等文献中有具体体现。现代引申义需结合语境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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