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gal petifogger;shyster] 挑唆别人打官司,借以从中牟利的人
沈大年又补了一张呈子,知县大怒,说他是个刁健讼棍,一张批,两个差,押解他回 常州去了。——《儒林外史》
唆使别人打官司,借以从中取利的恶棍。 清 张集馨 《道咸宦海见闻录·戊戌三十九岁》:“ 平定州 讼棍已革生员 郭嗣宗 ,借其出嫁女自刎案,京控三次,省控四次,钦差行辕控二次。”《儒林外史》第四十回:“ 沉大年 又补了一张呈子。知县大怒,説他是个刁健讼棍,一张批,两个差人,押解他回 常州 去了。” 巴金 《春》六:“奇怪!他不是律师,又不是讼棍,怎么靠打官司发财?”
讼棍指旧时唆使他人诉讼并从中牟利的人,现泛指以不正当手段操纵诉讼、挑拨是非以谋取私利的法律从业者。该词具有鲜明的贬义色彩,常指代缺乏职业道德、利用法律漏洞或他人纠纷渔利之人。
基本含义
“讼”指诉讼、打官司,“棍”喻指品行败坏如恶棍。二字组合指以诉讼为手段行欺诈勒索之实的无良分子。其核心行为包括:教唆兴讼、伪造证据、包揽词讼、敲诈当事人等(《汉语大词典》)。
法律语境下的延伸
在清代律法中,“讼棍”被明确定义为“串通胥吏、拨弄乡愚、恐吓诈财”之徒(《大清律例·刑律》)。现代语境中,该词亦用于批判违背职业伦理、滥用诉讼程序牟利的律师或法律掮客。
“讼棍”一词最早见于清代文献,与古代“讼师”概念相关但性质迥异:
当代法治强调法律服务的规范性,“讼棍”行为因涉嫌诈骗、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等罪名被法律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第307条(妨害作证罪)等条款对此类行为有明确惩处规定。
权威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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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棍”是一个具有贬义色彩的词语,其含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解析:
讼棍(拼音:sòng gùn)指旧社会中通过挑唆他人进行诉讼、从中非法牟利的人。这类人通常不具备合法法律职业身份,利用法律漏洞或煽动纠纷获取利益。
在现代语境中,“讼棍”有时被用来贬称某些通过不道德手段(如滥用法律程序、恶意诉讼)谋取金钱或权力的律师,强调其行为违背职业道德。
该词反映了传统社会对滥用司法程序的批判,也在当代成为警示法律从业者需恪守职业道德的典型负面标签。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案例(如《儒林外史》中的情节),可参考汉典、搜狗百科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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