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gal petifogger;shyster] 挑唆别人打官司,借以從中牟利的人
沈大年又補了一張呈子,知縣大怒,說他是個刁健訟棍,一張批,兩個差,押解他回 常州去了。——《儒林外史》
唆使别人打官司,借以從中取利的惡棍。 清 張集馨 《道鹹宦海見聞錄·戊戌三十九歲》:“ 平定州 訟棍已革生員 郭嗣宗 ,借其出嫁女自刎案,京控三次,省控四次,欽差行轅控二次。”《儒林外史》第四十回:“ 沉大年 又補了一張呈子。知縣大怒,説他是個刁健訟棍,一張批,兩個差人,押解他回 常州 去了。” 巴金 《春》六:“奇怪!他不是律師,又不是訟棍,怎麼靠打官司發財?”
訟棍指舊時唆使他人訴訟并從中牟利的人,現泛指以不正當手段操縱訴訟、挑撥是非以謀取私利的法律從業者。該詞具有鮮明的貶義色彩,常指代缺乏職業道德、利用法律漏洞或他人糾紛漁利之人。
基本含義
“訟”指訴訟、打官司,“棍”喻指品行敗壞如惡棍。二字組合指以訴訟為手段行欺詐勒索之實的無良分子。其核心行為包括:教唆興訟、僞造證據、包攬詞訟、敲詐當事人等(《漢語大詞典》)。
法律語境下的延伸
在清代律法中,“訟棍”被明确定義為“串通胥吏、撥弄鄉愚、恐吓詐財”之徒(《大清律例·刑律》)。現代語境中,該詞亦用于批判違背職業倫理、濫用訴訟程式牟利的律師或法律掮客。
“訟棍”一詞最早見于清代文獻,與古代“訟師”概念相關但性質迥異:
當代法治強調法律服務的規範性,“訟棍”行為因涉嫌詐騙、僞造證據、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被法律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6條(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第307條(妨害作證罪)等條款對此類行為有明确懲處規定。
權威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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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棍”是一個具有貶義色彩的詞語,其含義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解析:
訟棍(拼音:sòng gùn)指舊社會中通過挑唆他人進行訴訟、從中非法牟利的人。這類人通常不具備合法法律職業身份,利用法律漏洞或煽動糾紛獲取利益。
在現代語境中,“訟棍”有時被用來貶稱某些通過不道德手段(如濫用法律程式、惡意訴訟)謀取金錢或權力的律師,強調其行為違背職業道德。
該詞反映了傳統社會對濫用司法程式的批判,也在當代成為警示法律從業者需恪守職業道德的典型負面标籤。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如《儒林外史》中的情節),可參考漢典、搜狗百科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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