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井田制度,每井九百畝,八家各分配百畝,稱為“私田”。《穀梁傳·宣公十五年》:“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漢書·食貨志上》:“六尺為步,步百為畮,畮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方一裡,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畮,公田十畮,是為八百八十畮,餘二十畮以為廬舍。”《孟子·梁惠王下》“ 文王 之治 岐 也,耕者九一” 宋 朱熹 集注:“九一者,井田之制也。方一裡為一井,其田九百畝,中畫井字。界為九區,一區之中,為田百畝,中百畝為公田,外八百畝為私田,八家各受私田百畝,而同養公田,是九分而稅其一也。”參見“ 井田 ”。
(2).私人所有的田地。《漢書·五行志中之上》:“今陛下棄萬乘之至貴……置私田於民間,畜私奴、車馬於北宮。”
“私田”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主要可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在西周井田制下,私田是分配給農戶耕種的份地。每井九百畝土地中,八家各分得百畝私田,剩餘百畝為公田(共同耕種,收成歸貴族或國家)。這種制度強調“同養公田”,即農戶需先完成公田勞作,再耕種私田。
秦漢以後,私田逐漸演變為私人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概念,與“公田”相對。例如《漢書》記載,漢代存在私人買賣田地現象。到元明清時期,貴州布依族地區出現“允許農民開墾并自由買賣”的私田,成為封建領主經濟向地主經濟過渡的産物。
《漢書·食貨志》記載:“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畮……同養公田”;諸葛亮曾擁有“薄田十五頃”作為私田。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地區的具體形态,可參考知網等學術來源。
私田是指個人所有并經營的田地,與公田相對。它在農村經濟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家庭農場的經營基礎。
私田的拆分部首為示、田,其中示為左部,田為右部。它的總筆畫數為8畫。
「私田」這個詞最早可以追溯到《晉書·卷二十三·文苑傳》中的《動論》:“君王非利天下,不足以啟封公土,開私田之利。”也就是說,私田這個詞最初是用來指代君王的私人領地。
「私田」的繁體字為「私田」,沒有太大的變化。
在古時候,漢字「私田」的寫法并沒有太大變化,仍然是示在上,田在下的形式。
1. 他繼承了家族的私田,過上了富足的生活。
2. 農民為了種植私田裡的莊稼付出了辛勤努力。
私産、田地、私有
個人田地、家庭農場
公田、集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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