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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田的意思、私田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私田的解釋

(1).古代井田制度,每井九百畝,八家各分配百畝,稱為“私田”。《穀梁傳·宣公十五年》:“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漢書·食貨志上》:“六尺為步,步百為畮,畮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方一裡,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畮,公田十畮,是為八百八十畮,餘二十畮以為廬舍。”《孟子·梁惠王下》“ 文王 之治 岐 也,耕者九一” 宋 朱熹 集注:“九一者,井田之制也。方一裡為一井,其田九百畝,中畫井字。界為九區,一區之中,為田百畝,中百畝為公田,外八百畝為私田,八家各受私田百畝,而同養公田,是九分而稅其一也。”參見“ 井田 ”。

(2).私人所有的田地。《漢書·五行志中之上》:“今陛下棄萬乘之至貴……置私田於民間,畜私奴、車馬於北宮。”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私田”是漢語中具有曆史語義特征的名詞,其核心含義指代古代土地制度中與“公田”相對的私有土地。根據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發展脈絡,私田主要包含以下兩層釋義:

一、井田制框架下的私有耕地

在商周時期實行的井田制中,私田特指農民獲得使用權的小塊耕地。這類土地由農戶自行耕種,收獲物歸個人支配,與需集體耕作的公田形成制度性對比。如《孟子·滕文公上》所述“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印證了私田作為農民生計基礎的功能屬性。

二、封建土地私有化産物

隨着土地制度演變,私田在戰國後期逐漸成為完全私有化的耕地。這類土地可通過買賣、繼承等方式流轉,所有權歸屬于地主或自耕農,如《漢書·食貨志》記載“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反映了私田兼并加劇社會分化的曆史現實。

該詞在明清時期衍生出新内涵,特指“由私人開墾并登記納稅的田産”,區别于官田、屯田等國有土地類型。這種土地産權形态在《明會典·戶部》中明确記載“凡民間開墾荒田,水田三年後起科,旱田六年後起科”,體現出國家對私田管理的法制化進程。

網絡擴展解釋

“私田”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主要可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一、井田制中的私田

在西周井田制下,私田是分配給農戶耕種的份地。每井九百畝土地中,八家各分得百畝私田,剩餘百畝為公田(共同耕種,收成歸貴族或國家)。這種制度強調“同養公田”,即農戶需先完成公田勞作,再耕種私田。

二、私人所有的田地

秦漢以後,私田逐漸演變為私人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概念,與“公田”相對。例如《漢書》記載,漢代存在私人買賣田地現象。到元明清時期,貴州布依族地區出現“允許農民開墾并自由買賣”的私田,成為封建領主經濟向地主經濟過渡的産物。

三、曆史演變特點

示例參考

《漢書·食貨志》記載:“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畮……同養公田”;諸葛亮曾擁有“薄田十五頃”作為私田。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地區的具體形态,可參考知網等學術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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