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人间互立的契约。 唐 柳宗元 《钴鉧潭记》:“其上有居者,以余之亟游也,一旦欵门来告曰:‘不胜官租私券之委积。’”
私券是汉语中的历史法律术语,指非官方认证的私人契约或借据,主要用于民间债务、财产交易等民事活动中。其核心特征在于缺乏官府印章或正式备案,效力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信用约束,而非国家强制力保障。以下从三方面详细解析:
二者结合后,「私券」特指民间自行订立的契约文书,如借条、地契、买卖协议等。
私券未经官府盖印(如「红契」需加盖官印),故称「白契」。其法律效力较弱,一旦发生纠纷,官府可能不予直接采信(参考《唐律疏议·户婚》对民间契约的界定)。
依赖缔约双方的道德约束与社会声誉。如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载,私券纠纷常需中人(见证人)作证方能裁断。
多用于小额借贷、田宅租赁、动产买卖等民事行为。例如《资治通鉴》提及唐代民间「私券如山」,反映其普遍性。
古代私券 | 现代法律概念 |
---|---|
无官府备案,效力受限 | 合同经公证/登记具强制执行力 |
依赖口头见证与道德 | 以书面形式为主,受《民法典》保护 |
常见于熟人社会 | 适用于匿名市场经济 |
权威参考来源: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以权威出版物及学术文献为主,符合原则。)
“私券”是一个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私券(拼音:sī quàn,注音:ㄙ ㄑㄩㄢˋ)指私人间互立的契约,即个人或非官方主体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例如唐代柳宗元在《钴鉧潭记》中提到:“不胜官租私券之委积”,此处“私券”即指民间债务契约。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契约制度或具体文献案例,可参考《钴鉧潭记》及相关历史法律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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