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执法;主管狱讼刑罚。 汉 扬雄 《廷尉箴》:“ 殷 以刑颠, 秦 以酷败,狱臣司理,敢告执謁。”《晋书·刑法志》:“夫刑者,司理之官。”
(2).官名。 五代 以来,诸州皆有马步狱,以牙校充马步都虞侯,掌刑法。 宋太祖 以为刑狱人命所系,当选士流任之。 开宝 六年秋,敕改马步院为司理院,以新进士及选人为之,掌狱讼勘鞠之事,不兼他职。 元 废。 明 时用为对推事的别称。《古今小说·单符郎全州佳偶》:“司理姓 郑 名 安 , 滎阳 旧族,也是个少年才子。”《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二:“束装北上,道经 扬州 、 扬州 司理乃是 王生 乡亲,开门置酒相待。”参阅 宋 高承 《事物纪原·司理》、《文献通考·职官十七》。
(3).主持;掌管。 太平天囯 洪仁玕 《资政新篇》:“兴省郡县钱穀库,以司文武官员俸值公费,立官司理,每月报销。” 清 俞樾 《茶香室三钞·明珠家累世富厚》:“ 明太傅 广置田产,市买奴僕,厚加赏賚,使其充足,无事外求。立主家长,司理家务。” ********* 《檀香山兴中会成立宣言》:“本会公举正副主席各一位……差委二位,以专司理会中事务。” 洪深 《五奎桥》:“‘五奎’,一般乡下人迷信是司理命运的天上的星宿。”
(4).管事;董事。 康有为 《大同书》己部第六章:“大同之世,每一院如一小国,学者即其人民,教习、司理即其公、卿、士夫也。” 欧阳山 《苦斗》七四:“‘我的意思,这司理的职位,非他担当不可。’大家都赞成 麦荣 当司理。”
司理是汉语中兼具历史与当代用法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围绕“掌管、管理”展开。根据权威词典及文献记载,该词在不同语境中存在以下解释:
一、古代官职名称
宋代始设“司理参军”一职,简称“司理”,属地方司法官员,负责审理案件、裁决刑狱。据《汉语大词典》记载,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之事”,可见其职能与司法审判密切相关。此官职制度延续至明清时期,成为地方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源:汉语大词典)。
二、现代动词用法
在现代汉语中,“司理”作动词表示主持或管理具体事务,常见于书面语。例如“司理公司要务”指全面负责企业核心事务。《现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执掌;管理”,强调对事务的统筹协调(来源:现代汉语词典)。
三、姓氏与特殊用法
《汉典》收录“司理”作为复姓存在,源于古代官职世袭制度。另据《教育部异体字字典》考据,明清文献中偶见将“司理”引申为“秉持法理”的抽象用法,但此义项已逐渐式微(来源:汉典;教育部异体字字典)。
需注意该词属于书面语体,日常使用频率较低,多出现于历史文献或特定专业领域。对于司法制度研究或古代职官体系考证,“司理”具有重要的语义学研究价值。
“司理”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和语境中有多重含义,以下是其详细解释及演变:
执法与刑狱主管
指掌管司法审判、狱讼刑罚的职能。汉代扬雄《廷尉箴》提到“狱臣司理”,《晋书》称“刑者,司理之官”,均强调其司法属性。
官职名称
广义管理职能
引申为“主持、掌管”,如太平天国《资政新篇》中“立官司理”指管理财政,清代俞樾记载的“司理家务”则为家族事务管理。
现代延伸
近现代语境中可指“管事”或“董事”,如康有为《大同书》中的“司理”即类似学校管理者。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制度或文献出处,可参考权威历史词典或《宋史·职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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