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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理的意思、司理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司理的解釋

(1).執法;主管獄訟刑罰。 漢 揚雄 《廷尉箴》:“ 殷 以刑颠, 秦 以酷敗,獄臣司理,敢告執謁。”《晉書·刑法志》:“夫刑者,司理之官。”

(2).官名。 五代 以來,諸州皆有馬步獄,以牙校充馬步都虞侯,掌刑法。 宋太祖 以為刑獄人命所系,當選士流任之。 開寶 六年秋,敕改馬步院為司理院,以新進士及選人為之,掌獄訟勘鞠之事,不兼他職。 元 廢。 明 時用為對推事的别稱。《古今小說·單符郎全州佳偶》:“司理姓 鄭 名 安 , 滎陽 舊族,也是個少年才子。”《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二:“束裝北上,道經 揚州 、 揚州 司理乃是 王生 鄉親,開門置酒相待。”參閱 宋 高承 《事物紀原·司理》、《文獻通考·職官十七》。

(3).主持;掌管。 太平天囯 洪仁玕 《資政新篇》:“興省郡縣錢穀庫,以司文武官員俸值公費,立官司理,每月報銷。” 清 俞樾 《茶香室三鈔·明珠家累世富厚》:“ 明太傅 廣置田産,市買奴僕,厚加賞賚,使其充足,無事外求。立主家長,司理家務。” ********* 《檀香山興中會成立宣言》:“本會公舉正副主席各一位……差委二位,以專司理會中事務。” 洪深 《五奎橋》:“‘五奎’,一般鄉下人迷信是司理命運的天上的星宿。”

(4).管事;董事。 康有為 《大同書》己部第六章:“大同之世,每一院如一小國,學者即其人民,教習、司理即其公、卿、士夫也。” 歐陽山 《苦鬥》七四:“‘我的意思,這司理的職位,非他擔當不可。’大家都贊成 麥榮 當司理。”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司理是漢語中兼具曆史與當代用法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圍繞“掌管、管理”展開。根據權威詞典及文獻記載,該詞在不同語境中存在以下解釋:

一、古代官職名稱

宋代始設“司理參軍”一職,簡稱“司理”,屬地方司法官員,負責審理案件、裁決刑獄。據《漢語大詞典》記載,司理參軍“掌獄訟勘鞫之事”,可見其職能與司法審判密切相關。此官職制度延續至明清時期,成為地方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來源:漢語大詞典)。

二、現代動詞用法

在現代漢語中,“司理”作動詞表示主持或管理具體事務,常見于書面語。例如“司理公司要務”指全面負責企業核心事務。《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執掌;管理”,強調對事務的統籌協調(來源:現代漢語詞典)。

三、姓氏與特殊用法

《漢典》收錄“司理”作為複姓存在,源于古代官職世襲制度。另據《教育部異體字字典》考據,明清文獻中偶見将“司理”引申為“秉持法理”的抽象用法,但此義項已逐漸式微(來源:漢典;教育部異體字字典)。

需注意該詞屬于書面語體,日常使用頻率較低,多出現于曆史文獻或特定專業領域。對于司法制度研究或古代職官體系考證,“司理”具有重要的語義學研究價值。

網絡擴展解釋

“司理”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以下是其詳細解釋及演變:

一、核心含義

  1. 執法與刑獄主管
    指掌管司法審判、獄訟刑罰的職能。漢代揚雄《廷尉箴》提到“獄臣司理”,《晉書》稱“刑者,司理之官”,均強調其司法屬性。

  2. 官職名稱

    • 起源與演變:五代時期,各州設“馬步獄”,由牙校擔任馬步都虞侯掌管刑法。宋太祖為規範刑獄,于開寶六年(973年)改設“司理院”,由進士或選人專司獄訟審訊,不兼任其他職務,元代廢除,明代則作為推事的别稱。
    • 職能:負責案件審理、證據核查,如《古今小說》中提到的“司理姓鄭名安”即為此職。
  3. 廣義管理職能
    引申為“主持、掌管”,如太平天國《資政新篇》中“立官司理”指管理財政,清代俞樾記載的“司理家務”則為家族事務管理。

  4. 現代延伸
    近現代語境中可指“管事”或“董事”,如康有為《大同書》中的“司理”即類似學校管理者。


二、詞源與曆史背景


三、文學與文獻例證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制度或文獻出處,可參考權威曆史詞典或《宋史·職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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